單位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中營業處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6臺中市北屯區文心路四段121號
押標金額度
按廠商報價金額(含稅)5%(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中營業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6臺中市北屯區文心路四段121號
履約期限
本公司通知開工日起365天或執行契約金額達95%以上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載有:配管工程業(E599010)或機械安裝業(E604010)。
2.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表單)。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開標當次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8.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9.廠商安衛人員須具有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以上之合格證書,並附最近二年內6小時在職教育訓練證明,及投標廠商最近1個月內為職安人員投保勞保證明。
10.曾承攬完成輸油(氣)管線工程(工作),並持業主出具之驗收合格完工證明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若驗收合格未清楚表示前述內容,投標商應另檢附契約供審(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含上述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以上投標時皆須檢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中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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