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之期間6個月、金額NT$1,342,996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 依下述擇一辦理(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訂定)。
A. 政府核可清除機構:清除許可證需含代碼D-18生活垃圾(指事業所產生之一般生活廢棄物),許可證需記載有密封式清除車輛;但需取得政府核可處理機構參標授權同意書與雙方法院公證書及處理許可證影本(需含代碼D-1801生活垃圾)、營業登記影本、完稅證明等文件(用印與正本相符章、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廠商亦可提供處理機構曾同意進廠處理之文件副本以資證明。
B. 政府核可處理機構:處理許可證需含代碼D-18生活垃圾(指事業所產生之一般生活廢棄物);但需取得政府核可清除機構參標授權同意書與雙方法院公證書及清除許可證影本、營業登記影本、完稅證明等文件(用印與正本相符章、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清除許可證需含代碼D-18生活垃圾,許可證需記載有密封式清除車輛。
(二)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核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北營業處零售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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