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期間:1年,新臺幣1,467,690元,數量:1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廠商納稅之證明。
(1)經政府登記,領有營業證照,並參加運輸業同業公會之汽車貨運運輸業同業公會。
(2)登記資本額為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上。
(3)經營貨運運輸業務,曾經承運公民營機構散裝油料(汽油、柴油、燃料油)運輸,持有實績證明,且無不良信譽者。
(4)需繳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同業公會會員證,所有油罐汽車罐體經政府指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證明及行車執照等影本,影本應註明與正本同等效力,並加蓋公司與負責人章。
(5)廠商須自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總號CNS3591、類號Z3012『公路油罐車罐體』罐體各項規定之設計,並經政府指定檢驗機構及公路監理機構檢驗合格之輕、重質油品油罐汽車,油罐容量為13公秉以上,總重量不得逾26公噸之貨車型油罐汽車2輛以上之證明文件繳驗。
(6)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證書及該員勞保卡。
(7)曾經運輸油料至台北港區,管理單位放行後可承作船艦岸邊加油之勞務工作,持有實績證明,且無不良信譽者。
(其他規定詳如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更正項目:
1.廠商資格(7)曾經運輸油料至台北港區,管理單位放行後可承作船艦岸邊加油之勞務工作,持有實績證明,且無不良信譽者。
2.廠商報價單-7.市立聯合醫院(10公秉以上),單位-公秉
上傳文件異動:
00勞務投標須知(第5頁)(第7-8)
01廠商報價單(第2頁)
04廠商資格審查單(第2頁)
05委任出席授權書
09標封封面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北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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