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桃園營業處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桃園營業處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履約行為及保障本公司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522號
履約期限
本設計工作工期自本公司通知之開工日起180日曆天內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並符合下列資格即可):合法領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2.廠商納稅之證明: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所得稅之證明。
3.廠商依工業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商業團體證明: 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需加入建築師公會有效會員。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提供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投標截止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廠商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未使用票據者亦須申請)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條第 1 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 102 條第3 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使用票據繳納押標金者,應抬頭劃線書明「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記載錯誤者為不合格標。
2.招標投標簽約三用表單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3.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需附上本案開標當次之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
4.招標文件中(投)為投標文件、(契)為契約文件、(其)為其他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桃園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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