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95號3樓
電子郵件信箱
service@spp.org.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限未屆期而預算金額用罄時,得於新臺幣5,000萬元額度內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方式辧理後續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2段95號3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2段95號3樓第三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2段95號3樓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1.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商號、行號、登記有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2.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所檢附證明文件,應與投標廠商名義主體一致)
3.廠商投標本案智慧照護領域-第2組第1項至第18項,須具有與履約能力相關之基本資格: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應檢附證明文件:
1.廠商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須知附件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4.本案採購標的包含屬醫療器材,投標廠商投標品項屬醫療器材者,應檢附製造業或(及)販賣業藥商許可證、醫療器材許可證、優良製造規範證明函。(以上文件需於開標當日仍在有效期限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工本費;■免收。郵寄者另附回郵郵資新臺幣100元及大型信封(註明領取之案名、案號及收件人姓名、地址),以現金袋或郵局匯票方式付款。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無記名■領取或□購買,本處三樓秘書室或至工程會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說明會}:■無 □有(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地點:本處第 會議室)
{保留增購權利補充說明}:契約期限未屆期而預算金額用罄時,得於新臺幣5,000萬元額度內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方式辦理後續擴充。
{其它}:
本處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662294,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95號3樓。受理疑義、異議之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同本公告之招標機關及聯絡人。
本案採購標的如有疑問請洽詢本處新創採購窗口陳小姐,連絡電話:(02)6600-2570,傳真:(02)2713-5709,電子郵件信箱:service@spp.org.tw。
更正公告說明
1.更正投標須知第10頁,服務建議書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附件十一格式製作。
2.更正投標須知附件二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刪除「服務建議書內需含規格暨標價單」字樣。
3.更正投標須知附件十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內之招標機關聯絡電話為02-6600-257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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