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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 契約到期後在機關新約尚未簽訂完成時,廠商應續履行原約各項
條款至新約簽訂完成止;惟最長以2個月為限,並不得逾契約總
金額40%(不含營業稅)。
(2) 另本案履約期間如因業務需要,得向廠商增減購人力,增減數量
以12人為上限。
(3) 前述兩項增購總金額,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不得
逾契約總金額40%(不含營業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投標廠商依招標規定投標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合約
履約期限
經常性勞務: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短期性勞務: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3月27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制定之標準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餐館、餐飲、食品製造業者或曾承攬過餐廳烹飪勞務等相關工作等相關產業。
其他: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未稅)7,700,000元及預算金額(未稅)5,500,000元。
3.廠商之投標標價清單請以未稅報價,標價(未稅)超過預算(未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4.押標金如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其憑票支付欄請書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並依本案投標須知之規定辦理。
5-1.廠商投標時必須檢附: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廠商投標標價清單、押標金或繳納憑證(現金不得放入)、投標廠商聲明書、資格文件影本、出席代表授權書(有派代表出席開標者須填)、「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公職⼈員及關係⼈⾝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公職⼈員或關係⼈者,免填)、服務計畫書1式12份及電子檔案光碟1式1份等。
5-2.廠商投標時須檢附「電⼦領標憑據」,否則為不合格標。
6.本案於開標時將以電話通知未到場之投標廠商於10分鐘內限期到場。如廠商仍未到場,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如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等權利)。請欲參加開標之廠商派員準時與會,避免損及⾃⾝權益。
7.本案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優勝廠商;訂有廠商基本資格,先審查投標廠商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不得參與後續階段之評選(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基本資格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本公司將另函請參與評選(評選時,請廠商到場簡報及詢答),並依評選結果及其優勝序位,依序通知辦理議價後決標。
8.若截、開標日遇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颱風…等)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開標時間代之。
本次更正公告之修正處如下:
(1)因應本次更正公告延長等標期,延後截⽌投標與開標時間。
(2)招標文件7-2.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勤務類勞務性工作契約-特定條款:刪除第四條(二)填列之管理費及利潤、總金額。
(3)招標文件3.廠商投標標價清單:新增「未休假加班費(台電負擔費用)」1項。
(4)招標文件1.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更正截止投標時間。
(5)招標文件2.投標須知(含「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更正截⽌投標與開標時間。
(6)招標文件7-4.綜合封:更正截止投標時間。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訓練所高雄訓練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