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644361@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3段81號
履約期限
本專案規劃設計階段以甲方書面通知/電子郵件開工日即為契約開工日,並於該日起算契約工期,履約期限為目標工程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核發日(詳本案招標規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提送主管機關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
2.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應提送主管機關核發之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提送營業稅繳款證明影本。
2.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應提送所得稅繳款證明影本。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提送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影本。
2.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應提送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四)其餘詳本案投標須知附件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案招標文件部分內容修正(相較前次招標公告),說明如下:
(1)投標須知第二十五、七十七點內容修正,敬請詳閱。
(2)修正投標須知第二十七點(開標時間)及第七十九點(截標時間)。
(3)「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綜合封」內容修正。
2.以上本案公告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3,20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3,200,000元。
3.廠商投標標價清單所載標價如高於公告預算金額者,即屬不合格標。
4.押標金如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其憑票支付欄請書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並依本採購標案投標須知之規定辦理。
5.招標機關廉政資料詳本案投標須知,訓練所廉政電話:(02)23601180;廉政信箱:新店郵政2之33號信箱;電子信箱:u757310@taipower.com.tw。
6.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若有未載明事項均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7.如開標當日不出席或不派員出席,不需附上出席代表授權書文件;如派被授權人出席,需附上出席代表授權書及證明文件供查驗。
8.(廠商資格摘要之補充說明)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9.(廠商資格摘要之補充說明)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屬所得稅繳款證明者,為前一年度所得稅繳款證明文件影本;新設立且未屆第一年度所得稅繳納期限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免繳驗所得稅繳款證明文件影本。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訓練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