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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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3段8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3段81號
履約期限
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90日曆天內交貨及安裝測試完成,詳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本公司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須營業項目相關)。2.廠商營業稅繳稅證明。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 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廠商應為非拒絕往來廠商。3.其他:招標及投標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出席代表授權書、同意書及政府登記合格之丙級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證書影本及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有效期間之會員證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履約期限係自決標日起90日曆天內交貨及安裝測試完成,每逾一日曆天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投標廠商應考量現場安裝工作受雨天影響及契約條款肆、4.1.1~4.1.6所列之放假日未經招標機關核准,不能施工等因素,妥善安排進度,在履約期限內完成,且皆不得據以要求延長履約期限(詳需求規範說明書陸、交貨期限及驗收)。
2.如因甲方為執行業務需要,乙方應於110年12月5日前將本說明書「壹、系統功能與設備規格及數量」所有設備送至甲方指定地點妥為放置,至安裝驗收前所需之維護費用,已包含於契約價金內,乙方不要求甲方加價。
3.投標廠商標函應於110年9月13日17時00分前寄達或專人送達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3段81號台電訓練所管理組收,逾期(時)無效。
4.採郵領者:須要附上大型回郵信封(可裝A4資料),並自行貼足(信函掛號92元或印刷品掛號52元)郵資,向23160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3段81號台電訓練所管理組辦理;本所地處郊區,請自行斟酌郵遞時間,倘因假日或郵局延誤而逾投標時效,本公司不負責任。
4.以上本案公告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1,419,048元﹔預算金額(不含稅):1,419,048元。
5.廠商投標標價清單所載標價(不含稅)如高於公告預算金額(不含稅)者,即屬不合格標。
6.招標機關廉政資料詳本案投標須知,訓練所廉政電話:(02)26667216轉1605﹔廉政信箱:新店郵政2之33號信箱﹔電子信箱:u867756@taipower.com.tw。
7.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若有未載明事項均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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