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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後續擴充租期1年為限,配合工程需求房間數以4間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35臺中市梧棲區中二路一段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5臺中市梧棲區中二路一段9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標準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自然人者,為身分證影本)
二、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自然人免附)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
二、本案採購金額(未含稅)685,714元;預算金額(未含稅)342,857元。
三、房舍需求條件:
1. 契約期間自乙方交屋日起開始計算一年,俟需要展延一年。決標後依甲方通知日起30天內交屋。
2.配合本處實際施工情形調整房間數,並以4間(單人以上之房間,坪數6坪(含)以上)為上限,增加及減少房間數,甲方須於7個日曆天前通知乙方(按實做數量計價),擴充期間房間數量最多以4間為限。
3.交通情形:距石門報恩宮(桃園市龍潭區龍源路大平段560號)10公里範圍內,距離近者為佳。
4.廠商得以單一建築物或數棟建築物方式提供房舍,惟本處考量管理需要,以地點集中者為佳。
5.除供住宿使用房間外,為维持住宿人員生活所必需及日常作息之便利,出租房舍應設置一般設備可供使用。該等設備須為使用性能良好產品,使用期間若非人為破壞致有不良使用現象,由廠商負責積極維修或換新。
本案需附重要一般設備基本需求,廠商無法提供完整設備者為不合格標,不得為最有利標議價對象。廠商房舍現場裝置既有之其他固定設備,除租賃期間應無償提供本處住宿同仁使用亦得列為額外配置設備,如該等設備效能優良可供住宿人員便利使用,或承諾有其他額外配置設備及服務勘選評估時得從高評分。
本案重要一般設備基本需求如下列:
(1)住宿房間每間設置合宜衛浴、廁所設備乙套,可供住宿人員使用。
(2)住宿房間合宜床組、寢具衣櫃及書桌椅至少各1組,可供使用。
(3)住宿房間設有合宜空調設備,並至少有公共洗衣機及晒衣場或陽台供使用。
四、廠商應提出之文件:
1.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證明文件,不得有特殊用途限制。
2.合法建築物文件:「使用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文件。
3.出租房舍依各棟、樓層位置及隔間以及每間坪數自行繪製簡略圖示。
4.多棟、有樓層別之出租房舍單價及總價表(多棟、有樓層別者應分列填具,單棟且單樓層者填一列免分列填具)。
5.重要一般設備清單。
6.無產權糾紛及保證完整交屋切結書。
7.有委託代理人者代理文件:應徵廠商應為建物之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倘應徵者屬代理人時,應提出由所有權人出具之委託書。
8.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資格為自然人者,為身分證影本。
9.投標廠商聲明書、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納稅證明。
五、資格及規格審查後即行通知合格廠商,擇期赴實地勘查,廠商應在場會同,經勘查認定符合本處要求,方行通知議價。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海域風電施工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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