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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條件後續擴充最長租期1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標準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屬非屬法人資格為自然人者,為身分證影本
二、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自然人者免附)
附加說明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
二、房舍需求條件:
(一)樓地板面積合計約1400平方公尺(約420坪)及其以上。
(二)大客車停車位至少3個,大小客車停車位合計20個
(三)交屋期限:出租人應於決標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交屋。
(四)使用執照載明用途可供合法辦公或會議場所使用,面積合計1200平方公尺以上。
(五)租用期間:本處為示範風場工程執行單位,租期以交屋日起算1年4個月。並依示範風場業務需求最長後續擴充租期1年,惟任務達成或組織奉核裁撤時,本處得於3個月前通知廠商退租終止契約,以利雙方點交、返還租賃物。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依樓層出租單價及租賃面積核算)續約,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六)廠商得以單一建築物或數棟鄰近建築物方式提供房舍。
三、指定地區理由及必要性:本處依示範風場工程作業港口為台中港,故地區指定為「台中港區」(梧棲區)。
四、廠商應提出之文件:
(一)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土地、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四)建物平面配置圖。
(五)房舍出租同意書及擬出租價格(含單價及總價)。
(六)參加應徵之廠商,應為房地產之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屬代理人者,應提出由所有權人出具委託書及印鑑證明。
(七)應徵廠商聲明書(如附件),填妥後併附於應徵文件遞送。
五、資格及規格審查後即行通知合格廠商,擇時赴實地勘查,廠商應在場會同,經勘查認定符合本處需求,方行通知議價。
六、本案廠商投標標價以不包含加值型營業稅位記載,以加計5%加值型營業稅金額辦理議價,再以不含加值型營業稅金額辦理決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海域風電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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