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35臺中市梧棲區頂寮里大智路2段332號
電子郵件信箱
u957617@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再生能源處台中辦公室(435臺中市梧棲區頂寮里大智路2段332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再生能源處台中辦公室(435臺中市梧棲區頂寮里大智路2段332號)
履約期限
履約期限:自決標次日起共2年;交貨期限:自機關通知次日起45日曆天。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依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訂有標準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須知附加條款附件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切結書。
附加說明
【交貨及工作地點】
(一)本島地區
1.興達電廠光電站(#3~#6生水池及SCR):高雄市永安區鹽田村興達路6號
2.嘉義民雄光電站: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村中華路88號
3.中部儲運中心光電站:台中市后里區后里里九甲七路8號
4.東勢新伯公光電站:台中市東勢區新城街288巷10號
5.路北E/S光電站:高雄市路竹區後鄉里10鄰路科九路13號
6.中大D/S光電站:桃園市中壢區三民里中正路1312號
7.卓蘭會館光電站:苗栗縣卓蘭鎮新厝里1鄰新厝5-2號
8.后里E/S光電站:台中市后里區仁里里永興路17-50號
9.大潭電廠光電站(GIS廠房):桃園市觀音區大潭村6鄰電廠路1號
10.北部儲運中心光電站:桃園市觀音區快速道路九段2208號
11.南投大彎光電站:南投縣水里鄉社子段0001-0002地號,GPS參考座標:23.825242, 120.858632
12.永安鹽灘地光電站:高雄市永安區興達路2號,GPS參考座標:22.837233,120.207646
13.核三廠光電站(生水池):屏東縣恆春鎮南灣里13鄰南灣路387號
(二)離島地區
1.澎湖尖山光電站:澎湖縣湖西鄉尖山村29號之2
2.金門金沙光電站:金門縣金沙鎮金門文化園區,GPS參考座標:24.497028, 118.402692
(三)其他:機關新增光電站或指定地點
【其他】
1.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26578802;招標機關廉政電子信箱:d69363@taipower.com.tw。
2.本案採電子領標作業,不另提供紙本申領,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3.上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其未稅金額均為新台幣2,399,100元整。
4.押標金受款人請填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押標金有效期至少至民國115年9月6日。
5.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6.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請檢附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8.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為115年6月27日(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9.餘詳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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