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 |
|---|---|
| 機關代碼 | 3.13.32.7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31 人類衛生服務 |
| 決標方式 |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代碼 | 3.13.32.72 |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採購組 |
| 機關地址 | 435臺中市 梧棲區 頂寮里大智路2段332號 |
| 聯絡人 | 林姵君 |
| 聯絡電話 | (04) 26580151 #3422 |
| 傳真號碼 | (04) 26579191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開標時間 | 115/03/17 10:00 |
| 原公告日期 | 115/03/03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臺中市-梧棲區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本公司依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訂有標準契約。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投標廠商家數 | 1 |
| 廠商代碼 | 45485578 |
| 廠商名稱 |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其他 |
| 廠商業別 | 其他 |
| 廠商地址 | 435 臺中市 梧棲區 臺灣大道八段699號 |
| 廠商電話 | (04) 26581919 |
| 決標金額 | 285,000元 |
| 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是否為中小企業 | 否 |
| 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 0元 |
| 履約起迄日期 | 115/04/01 - 115/09/08 (預估) |
|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是 |
| 僱用員工總人數 | 3145 |
| 已僱用原住民人數 | 40 |
| 已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 36 |
| 決標品項數 | 1 |
| 品項名稱 | 115年度從業人員一般健康檢查 |
|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得標廠商 |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 |
| 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285,000元 |
| 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285,000元 |
| 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決標日期 | 115/03/31 |
| 決標公告日期 | 115/04/08 |
| 契約編號 | 693150000201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總決標金額 | 285,000元 |
|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
|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13.32.72 |
|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 |
| 附加說明 | 1.上述採購金額、預算金額及決標金額均未含加值型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醫院提供之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 2.本案比照「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以每人3,000元(新臺幣免稅,下同)固定價格徵求廠商,故本案採購金額、預算金額及決標金額均為285,000元。 3.本案為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辦理招標,經評審小組評定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為序位第一,優先與該廠商議價。 2.履約起訖日期:廠商自決標次日起至115 年6 月30 日前完成檢查(由雙方協商檢查日期);另於受檢人員健康檢查完成日之次日起20 個工作日內,將個人檢查報告按照部門分別彙整送交機關指定之管理人;且廠商應於受檢人員健康檢查全部完成之次日起30 個工作日內,將機關員工之個人檢查報告,按照部門分別彙整後,送交機關指定管理人(詳工作契約第二條之規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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