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931400014 已截止

「台灣北東地區地熱鑽井探勘第一期」委託專業服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 公告日:114/07/29 截止日:114/08/11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準用最有利標
預算金額
$ 1,620,030,000

押標金
$ 30,000,000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4/08/11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
機關代碼 3.13.32.72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5 - 與科技工程有關之顧問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採購二課
聯絡電話 (04)26580151#3420
機關代碼 3.13.32.72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
機關地址 435臺中市梧棲區頂寮里大智路2段332號
聯絡人 採購二課
聯絡電話 (04)26580151#3420
傳真號碼 (04)26579191
電子郵件信箱 d6934303@taipower.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3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4/07/29
原公告日 114/06/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4/08/11 17:00
開標時間 114/08/12 10:00
開標地點 435臺中市梧棲區頂寮里大智路2段33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0,000,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屬政府推動地熱發電目標重要採購案,確保開標程序執行。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屬政府推動地熱發電目標重要採購案,確保契約履行。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5臺中市梧棲區頂寮里大智路2段33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開工日開工,竣工期限為最後一口探勘井產能測試規定完成日次日起120個日曆天內(詳工作規範參、 工作期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依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訂有標準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工作內容及費用以勞務為主,材料費用佔比低,且多數材料於契約開工前期即可訂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國內廠商】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IG03010能源技術服務業或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或EZ01011地下水鑿井業。 (2)如為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 【國外廠商】 (1)投標廠商須提出為該國(或政治實體)司法管轄權下依法登記之公司證明文件。並自行提出業務內容與國內廠商項次(1)規定營業項目之相關性。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工作概要】 本案規劃於新北市金山/萬里/瑞芳區或宜蘭地區或機關指定地點)進行深層地熱能探勘及產能評估作業,期能探獲足夠地熱能並完成相關評估作業,供後續建置地熱發電廠評估規劃參考。 【投標廠商資格一般規定】 1.本案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 2.投標廠商提出之所有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如為外國機構所核發者,除為該國政府機關核發者外,均應經當地公證或認證,如非以中文書寫者,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3.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投標廠商不得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4.國外廠商得自行投標或經由國內廠商代理國外廠商參加投標。若經由國內廠商代理國外廠商參加投標,則應附由該國外廠商出具之「代理授權書」正本。該國內廠商應另提出「代理廠商聲明書」,敘明其非屬其所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廠商。國外廠商投標之有關文件簽署以該國外廠商名義為之或由國內廠商代理簽署。 【國內外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截止投標日前七年內,投標廠商與分包廠商合計具完成地熱井鑽井深度(MD)達2500公尺以上(單井最後一期井程之井徑7吋以上)至少4井之鑽井(含鑽井參數及角度30度以上定向鑽井之技術服務)及地熱地質模型整合服務實績(以上為累計數量)。須提出含採購機關(構)或原始定作人或其授權人(需提出經原始定作人之授權,並經公證或認證之證明文件)出具之完工證明文件或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 2.具有相當財力: 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內容規定詳投標須知附件1)。 1.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2567-8802;招標機關廉政電子信箱:d69363@taipower.com.tw。 2.本案採電子領標作業,不另提供紙本申領,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3.上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其未稅金額均為新臺幣1,542,885,714元。 4.本案就資格審查合格廠商所提出之服務建議書,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由評選委員辦理綜合評選後(合格廠商須現場簡報詢答),其中一項評分項目係以報價合理性(非僅價格高低)納入評比,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決定序位第一者,按優勝序位,依序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詳廠商評選須知)。 5.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6.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押標金受款人請填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押標金有效期至少至民國 115年3月10日止。 8.共同投標規定詳投標須知附件1。 9.餘詳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 10.請檢附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11.公告招標期間倘廠商有現勘需求,請儘速聯繫機關辦理。 【第一次更正公告說明】 第一次更正公告僅於本附件說明增述【其他】11.如上。 【第二次更正公告說明】 1.第二次更正主要係延長等標期20天,修改「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投標須知」、「准用副印重行當場比(減)價申請書」、「綜合封」,以及調整部份「工作規範」內容,更正內容詳補遺文件-01。 2.截止投標期限更正為114年8月11日17時00分;開標時間更正為114年8月12日10時00分。 【第三次更正公告說明】 第三次更正公告係調整部份「工作規範」內容,更正內容詳補遺文件-02。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32.72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採購二課
聯絡電話
(04)26580151#3420
機關代碼
3.13.32.72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
機關地址
435臺中市梧棲區頂寮里大智路2段332號
聯絡人
採購二課
聯絡電話
(04)26580151#3420
傳真號碼
(04)26579191
電子郵件信箱
d6934303@taipower.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3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4/07/29
原公告日
114/06/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4/08/11 17:00
開標時間
114/08/12 10:00
開標地點
435臺中市梧棲區頂寮里大智路2段33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0,000,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屬政府推動地熱發電目標重要採購案,確保開標程序執行。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屬政府推動地熱發電目標重要採購案,確保契約履行。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5臺中市梧棲區頂寮里大智路2段33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開工日開工,竣工期限為最後一口探勘井產能測試規定完成日次日起120個日曆天內(詳工作規範參、 工作期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依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訂有標準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工作內容及費用以勞務為主,材料費用佔比低,且多數材料於契約開工前期即可訂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國內廠商】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IG03010能源技術服務業或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或EZ01011地下水鑿井業。 (2)如為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 【國外廠商】 (1)投標廠商須提出為該國(或政治實體)司法管轄權下依法登記之公司證明文件。並自行提出業務內容與國內廠商項次(1)規定營業項目之相關性。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工作概要】 本案規劃於新北市金山/萬里/瑞芳區或宜蘭地區或機關指定地點)進行深層地熱能探勘及產能評估作業,期能探獲足夠地熱能並完成相關評估作業,供後續建置地熱發電廠評估規劃參考。 【投標廠商資格一般規定】 1.本案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 2.投標廠商提出之所有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如為外國機構所核發者,除為該國政府機關核發者外,均應經當地公證或認證,如非以中文書寫者,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3.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投標廠商不得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4.國外廠商得自行投標或經由國內廠商代理國外廠商參加投標。若經由國內廠商代理國外廠商參加投標,則應附由該國外廠商出具之「代理授權書」正本。該國內廠商應另提出「代理廠商聲明書」,敘明其非屬其所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廠商。國外廠商投標之有關文件簽署以該國外廠商名義為之或由國內廠商代理簽署。 【國內外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截止投標日前七年內,投標廠商與分包廠商合計具完成地熱井鑽井深度(MD)達2500公尺以上(單井最後一期井程之井徑7吋以上)至少4井之鑽井(含鑽井參數及角度30度以上定向鑽井之技術服務)及地熱地質模型整合服務實績(以上為累計數量)。須提出含採購機關(構)或原始定作人或其授權人(需提出經原始定作人之授權,並經公證或認證之證明文件)出具之完工證明文件或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 2.具有相當財力: 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內容規定詳投標須知附件1)。 1.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2567-8802;招標機關廉政電子信箱:d69363@taipower.com.tw。 2.本案採電子領標作業,不另提供紙本申領,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3.上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其未稅金額均為新臺幣1,542,885,714元。 4.本案就資格審查合格廠商所提出之服務建議書,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由評選委員辦理綜合評選後(合格廠商須現場簡報詢答),其中一項評分項目係以報價合理性(非僅價格高低)納入評比,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決定序位第一者,按優勝序位,依序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詳廠商評選須知)。 5.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6.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押標金受款人請填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押標金有效期至少至民國 115年3月10日止。 8.共同投標規定詳投標須知附件1。 9.餘詳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 10.請檢附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11.公告招標期間倘廠商有現勘需求,請儘速聯繫機關辦理。 【第一次更正公告說明】 第一次更正公告僅於本附件說明增述【其他】11.如上。 【第二次更正公告說明】 1.第二次更正主要係延長等標期20天,修改「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投標須知」、「准用副印重行當場比(減)價申請書」、「綜合封」,以及調整部份「工作規範」內容,更正內容詳補遺文件-01。 2.截止投標期限更正為114年8月11日17時00分;開標時間更正為114年8月12日10時00分。 【第三次更正公告說明】 第三次更正公告係調整部份「工作規範」內容,更正內容詳補遺文件-02。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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