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35臺中市梧棲區頂寮里大智路2段332號
電子郵件信箱
u402899@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案建置之太陽光電系統16.8MW其年總發電量達23,527,000度以上,儲能系統主要係提供12MW/32MWh之額定功率/容量,以因應再生能源高度間歇性及變動性,提供削峰填谷、太陽光電平滑化等功能,可作為光儲合一之示範案場。
考量儲能設備系統之規格性能匹配與光儲系統整體規畫問題,本案採統包方式辦理設計與施工,可減少本公司之介面管理及監造上之整合工作,減輕工作量,並可提升採購效率。
監造施工依本處ISO9001品質管理機制辦理,品質無虞。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35臺中市梧棲區頂寮里大智路2段332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5臺中市梧棲區頂寮里大智路2段332號
履約期限
全部完工日:光電系統完成日及儲能A、B區儲能系統完成日,上述兩日最後完成日(實際竣工日)之次日起120日曆天。(詳特訂條款5.2.1)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依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訂有標準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說明: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A.國內廠商資格
(A)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下列任一項:
a. 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
b. 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c. E604010機械安裝業
d. D101011發電業
e. 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級以上)
f. IG03010能源技術服務業
(B)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本公司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B.外國廠商資格
(A)投標廠商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B)投標廠商應自行提出業務內容與上述(A)所列之營業項目之任一相關性證明文件。
(C)投標廠商須自下列兩項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a. 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最近一年度)。
b. 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並信用評等為 A 以上(信用評估機構為 S&P 或 Moody’s 或 Fitch)。
(D)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外國投標廠商得自行投標或授權由國內廠商代理參加投標。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國內廠商資格: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外國廠商資格: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最近一年度),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並信用評等為 A 以上(信用評估機構為 S&P 或 Moody’s 或 Fitch)。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1.設計完成日:機關通知開工日起90日曆天。
2.儲能A區土建設備完成日:機關通知開工日起120日曆天。
3.儲能A、B區儲能系統完成日:機關通知開工日起250日曆天。
4.光電系統完成日:機關通知開工日起270日曆天。
5.全部完工日:光電系統完成日及儲能A、B區儲能系統完成日,上述兩日最後完成日(實際竣工日)之次日起120日曆天。
【工作概要】
於彰濱光電站新增161kV/23kV主變壓器、23kV及161kV GIS,興建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儲能系統及雜項工作等工作項目。不影響本案場範圍之太陽光電輸出條件下,完成本案之設計、製造至完成併聯發電及後續保固責任直至機關驗收合格。
【其他】
1.以上金額均含稅;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1,943,809,524元、預算金額(不含稅)1,943,809,524元。
2.押標金受款人請填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押標金有效期至少至114年3月31日止。
3.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26578802或04-26580151#3950;招標機關廉政電子信箱:d69363@taipower.com.tw。
4.本案採電子領標作業,不另提供紙本申領,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5.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6.請檢附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7.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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