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35臺中市梧棲區頂寮里大智路2段332號
電子郵件信箱
u402899@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35臺中市梧棲區頂寮里大智路2段332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5臺中市梧棲區頂寮里大智路2段332號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開工日起180日曆天須完成全部掛錶併聯發電,自機關通知開工日起420日曆天須完成本案規範竣工條件之項目。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依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訂有標準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詳03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12.規定】
A.國內廠商資格:其營業項目應至少包括下列三項之一:
a.「E607010 太陽熱能設備安裝工程業」。
b.「E601010 電器承裝業」且登記為甲級或甲專級電器承裝業證明文件需在有效期限內 。
c.「IG03010 能源技術服務業」。
B.國外廠商資格:投標廠商之資格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如為外國機構所核發者,除為該國政府機關核發者外,應經當地公證或認證,如非以中文書寫者,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a.投標廠商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b.投標廠商應檢附其業務內容與上述 A. 所列營業項目規定之任一相關性的證明文件。
c.投標廠商須自以下兩項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a)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b)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工作概要】
本案太陽光電建置場址位於桃園市觀音區電廠路1號大潭電廠,裝置容量約742.45瓩,
其中太陽光電模組、變流器由機關供料,並於在期限內完成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及其附屬設備,包含工地測量、運輸、安裝、檢驗、試驗、併聯協商、免雜照核備申請等,達成「併聯發電日」條件後進行系統運轉測試、性能測試、驗收等,經機關驗收合格並履行保固責任。
1.以上金額均含稅;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47,861,675元、預算金額(不含稅)47,861,675元。
2.押標金受款人請填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押標金有效期至少至113年6月29日止。
3.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26578802或04-26580151#3950;招標機關廉政電子信箱:d69363@taipower.com.tw。
4.本案採電子領標作業,不另提供紙本申領,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5.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投標廠商,視同放棄優減及比減之權利。
6.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請檢附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8.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