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35臺中市梧棲區頂寮里大智路2段332號
電子郵件信箱
u376893@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本案採統包方式由廠商設計與施工,可減少本公司之介面管理及監造上之整合工作,減輕工作量,並可提升採購效率。
2.廠商因考量風場特性其設備規格與性能匹配,及日後商轉效益問題,整合設計及施工有其必要性。
3.本案設置裝置介面較多,工班人數及貨物進出須要有限期限內配合及調整,因此設計與施工之工期規劃直接由廠商自行規劃較妥善。
4.編審契約過程嚴謹,甲乙雙方應盡責任義務明確,可周全執行契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35臺中市梧棲區頂寮里大智路2段332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5臺中市梧棲區頂寮里大智路2段332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依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訂有標準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下列項目之一;投標廠商如為外國廠商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述明營業項目符合下列營業項目,以取代我國政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另應檢附經我國政府核發之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A. 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
B. 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C. E604010 機械安裝業
2.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投標廠商若為外國廠商得自下列二項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以取代無退票紀錄證明:A. 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B. 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詳投標須知七、廠商資格。
附加說明
【工程範圍】
乙方以統包方式,依甲方所提供之風機場址範圍內(雲林縣台西鄉台興段220、193地號)及圖說所示風機位置圖,興建4部風力發電機組及其附屬設備,且不影響風力發電機組輸出條件下,須負責本工程場址新建風力發電機組及其附屬設備、輔助設備、保護電驛、監控系統、配電線路、電纜管排等之設計、製造、運輸、安裝、檢驗、試驗、併聯協商、用電申請,並滿足達成接受安全調度運轉條件後進行試運轉、分項驗收,履行保固責任及執行運轉維護工作,直至驗收合格。
【其他】
1.上述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均含稅,其未稅採購金額為642,640,000元,其未稅預算金額為642,640,000元。
2.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26578802;招標機關廉政信箱:u460648@taipower.com.tw。
3.押標金受款人請填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4.投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至112年2月7日(含)以後。
5.本案採電子領標,不另提供紙本申領,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6.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請檢附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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