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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績輝,需求規範書、計畫書及評審等問題請洽詢林先生02-80782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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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
u435139@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198號111開標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198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所制訂標準契約條款契約書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凡國內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公司、團體及技術顧問機構具執行研究性質之計畫能力者均可參加投標。惟依據工程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規定,經本所依政府採購法通知停權,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亦不得參與投標。國內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公司、團體及技術顧問機構應檢附: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合法登記或設立登記影本(政府已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廠商得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請勿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之文件)(所有機構包括大專院校皆須檢附);
2.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或免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免附)。
本所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須提出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具有電力系統相關背景及與國外電力公司聯繫之經驗或能力),能提出相關之論文、著作或報告摘要證明文件影本1式1份。
(三)投標廠商應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其無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所規定不得參與投標之情形。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須提出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具有電力系統相關背景及與國外電力公司聯繫之經驗或能力),能提出相關之論文、著作或報告摘要證明文件影本1式1份。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上網領標,網站:https://web.pcc.gov.tw。
其他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以上金額均含營業稅。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為新台幣1,20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為新台幣1,200,000元,廠商標價(不含稅)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本案採固定價格決標,惟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依自願減價之金額決標。
2.本案業於115年3月20日簽奉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於未能取得3家廠商報價時,逕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3.本所於資格標開標當日依規定程序拆封,並進行審查資格文件(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資格審查不合格者,本所將通知投標廠商。
4.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本所將擇日召開評審會議,依「投標廠商評審須知」辦理書面評審。
5.經評選結果排定議價優先次序,另擇期自最優勝者起依序通知辦理議價。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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