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61400180 已決標公告

小型工程車10輛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3,261,500
原始預算
$ 14,700,000
底價金額
$ 13,786,500
決標折數
96.19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
機關代碼 3.13.32.45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1 - 機動車, 拖車, 半拖車; 車輛機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先生,如有採購規範問題,請洽詢詹課長(02)23601351
聯絡電話 (02)23601367
機關代碼 3.13.32.45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198號
聯絡人 林先生,如有採購規範問題,請洽詢詹課長(02)23601351
聯絡電話 (02)23601367
傳真號碼 (02)23649611
電子郵件信箱 u621577@taipower.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9/1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19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0/02 17:00
開標時間 114/10/03 10:3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198號111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700,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3.13.32.45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198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第一階段履約,200日曆天內全部履約完成。(詳採購規範)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參照工程會制定標準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採購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投標廠商需為政府核准之公司行號,並提出以下營業登記證明文件:F114010 汽車批發業或F214010 汽車零售業。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需提出具有台北市區域之售後服務能力證明及新北市區域之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或承諾於得標後30日曆天內取得證明。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需提出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檢舉機關之連絡電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廉政熱線:02-23666774或02-23667364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政風檢舉電話:(02)2360-1180、傳真:(02)2364-9708 2.押標金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3.以上金額均含稅。 4.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14,00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 14,000,000元。 5.本案採總價決標(不含稅)並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內最低標得標。現場審標、決標,廠商應派代表在場,以備現場說明、議比減價等程序進行,對於該未到場之廠商,本所將電話通知該廠商於開標後5分鐘內到場,如該廠商仍未到場,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 6.請依照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第44點招標文件之規定,提出全份投標文件(部分文件置於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附件內)。 7.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時檢附),聲明書置於1.4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附件內。 8.請檢附法律責任切結書(投標時檢附),切結書已置於1.4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附件內。 9.請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投標時檢附),如廠商利用主管機關建置之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者,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請於投標封附上,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32.45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先生,如有採購規範問題,請洽詢詹課長(02)23601351
聯絡電話
(02)23601367
機關代碼
3.13.32.45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198號
聯絡人
林先生,如有採購規範問題,請洽詢詹課長(02)23601351
聯絡電話
(02)23601367
傳真號碼
(02)23649611
電子郵件信箱
u621577@taipower.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9/1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19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0/02 17:00
開標時間
114/10/03 10:3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198號111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700,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3.13.32.45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198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第一階段履約,200日曆天內全部履約完成。(詳採購規範)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參照工程會制定標準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採購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投標廠商需為政府核准之公司行號,並提出以下營業登記證明文件:F114010 汽車批發業或F214010 汽車零售業。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需提出具有台北市區域之售後服務能力證明及新北市區域之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或承諾於得標後30日曆天內取得證明。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需提出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檢舉機關之連絡電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廉政熱線:02-23666774或02-23667364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政風檢舉電話:(02)2360-1180、傳真:(02)2364-9708 2.押標金抬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3.以上金額均含稅。 4.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14,00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 14,000,000元。 5.本案採總價決標(不含稅)並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內最低標得標。現場審標、決標,廠商應派代表在場,以備現場說明、議比減價等程序進行,對於該未到場之廠商,本所將電話通知該廠商於開標後5分鐘內到場,如該廠商仍未到場,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 6.請依照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第44點招標文件之規定,提出全份投標文件(部分文件置於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附件內)。 7.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時檢附),聲明書置於1.4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附件內。 8.請檢附法律責任切結書(投標時檢附),切結書已置於1.4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附件內。 9.請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投標時檢附),如廠商利用主管機關建置之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者,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請於投標封附上,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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