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51471701 已決標公告

電力通信處嘉南通信區114年度零星光纜維護積點工程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英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230,000
原始預算
$ 1,407,000
底價金額
$ 1,365,000
決標折數
90.11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通信處
機關代碼 3.13.32.37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4 - 長程管線, 通訊及電線(纜)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賴虹伊
聯絡電話 (02)23667660
機關代碼 3.13.32.37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通信處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6樓
聯絡人 賴虹伊
聯絡電話 (02)23667660
傳真號碼 (02)23658907
電子郵件信箱 u776409@taipower.com.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6/2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7/08 17:00
開標時間 114/07/09 10:3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6樓電力通信處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6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通信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6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其他:履約期限 自首件交辦工程開工日之日起2年為交辦期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其他: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採工程會範本,依本公司權責主管核定之工程採購標準契約辦理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其他: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政府登記合格之電信工程業(E701010) (2)如屬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者,應併檢附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如於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已依規定簽准) 1.本案履約地點:臺南市、嘉義縣市、雲林縣。 2.上述金額均含營業稅。 3.本案預算金額1,407,000元(含稅),投標廠商標價(含營業稅)超過預算金額(含營業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4.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領標期間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時間止,請上網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領標文件電子檔。 5. 電子領標廠商請檢附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6.契約期限內交辦之工程,應繼續施工至完工為止,在此期間契約仍繼續有效,如逾交辦期限30 日尚未完成之工程,機關得收回自營或另行發包施工,並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採購承攬契約」(以下簡稱「承攬契約」)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通信處零星光纜工程積點發包要點,五、契約期限) 7.契約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交辦總工程費未達契約總價百分之八十時,廠商得提出書面之申請,經雙方同意後展延契約3 個月,惟以1 次為限,展延期限屆滿時不論交辦總工程費是否已達契約總價百分之八十,應即停止交辦。(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通信處零星光纜工程積點發包要點,五、契約期限) 8.開標時間:114年7月9日上午10時30分,參加價格標開標時,請攜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如由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應攜帶代理人證明或授權書。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9.電力通信處檢舉電話:02-23667370、傳真:02-23658907。 10.疑義、異議受理單位:電力通信處電話:02-23667660,傳真 :02-23658907,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6樓。規範疑義受理部門:工程組電話:02-23667593。 11. 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因颱風或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12.本案不含營業稅之金額為:採購金額1,340,000元及預算金額1,340,000元。 13.因本案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族區,依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之⼀及「原住⺠族⼯作權保障法」第⼗⼀條之規定,開放原住⺠及非原住⺠廠商投標,並分兩階段辦理。第⼀階段先就原住⺠廠商所投之標進⾏審標、決標,如無原住⺠廠商投標、無原住⺠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通信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32.37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賴虹伊
聯絡電話
(02)23667660
機關代碼
3.13.32.37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通信處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6樓
聯絡人
賴虹伊
聯絡電話
(02)23667660
傳真號碼
(02)23658907
電子郵件信箱
u776409@taipower.com.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6/2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7/08 17:00
開標時間
114/07/09 10:3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6樓電力通信處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6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通信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6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其他:履約期限
自首件交辦工程開工日之日起2年為交辦期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其他: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採工程會範本,依本公司權責主管核定之工程採購標準契約辦理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其他: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政府登記合格之電信工程業(E701010) (2)如屬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者,應併檢附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如於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已依規定簽准) 1.本案履約地點:臺南市、嘉義縣市、雲林縣。 2.上述金額均含營業稅。 3.本案預算金額1,407,000元(含稅),投標廠商標價(含營業稅)超過預算金額(含營業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4.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領標期間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時間止,請上網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領標文件電子檔。 5. 電子領標廠商請檢附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6.契約期限內交辦之工程,應繼續施工至完工為止,在此期間契約仍繼續有效,如逾交辦期限30 日尚未完成之工程,機關得收回自營或另行發包施工,並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採購承攬契約」(以下簡稱「承攬契約」)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通信處零星光纜工程積點發包要點,五、契約期限) 7.契約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交辦總工程費未達契約總價百分之八十時,廠商得提出書面之申請,經雙方同意後展延契約3 個月,惟以1 次為限,展延期限屆滿時不論交辦總工程費是否已達契約總價百分之八十,應即停止交辦。(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通信處零星光纜工程積點發包要點,五、契約期限) 8.開標時間:114年7月9日上午10時30分,參加價格標開標時,請攜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如由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應攜帶代理人證明或授權書。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9.電力通信處檢舉電話:02-23667370、傳真:02-23658907。 10.疑義、異議受理單位:電力通信處電話:02-23667660,傳真 :02-23658907,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6樓。規範疑義受理部門:工程組電話:02-23667593。 11. 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因颱風或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12.本案不含營業稅之金額為:採購金額1,340,000元及預算金額1,340,000元。 13.因本案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族區,依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之⼀及「原住⺠族⼯作權保障法」第⼗⼀條之規定,開放原住⺠及非原住⺠廠商投標,並分兩階段辦理。第⼀階段先就原住⺠廠商所投之標進⾏審標、決標,如無原住⺠廠商投標、無原住⺠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通信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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