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6樓
電子郵件信箱
u668867@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4樓開標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通信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6樓
其他:履約期限
首件交辦工程開工日起365日曆天以內竣工。
其他: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照工程會範本,依本公司權責主管核定之工程採購標準契約辦理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中華民國政府登記合格之電信工程業(營業項目代碼:E701010)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如於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已依規定簽准)
1.本案履約地點: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
2.上述金額均含營業稅。
3.本案預算金額1,428,000元(含稅),投標廠商標價(含營業稅)超過預算金額(含營業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4.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領標期間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時間止,請上網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領標文件電子檔。
5.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請於投標封附上,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不予決標。
其他: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通信處零星光纜工程積點發包要點、五
契約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交辦總工程費未達契約總價百分之八十時,廠商得提出書面之申請,經雙方同意後展延契約 3 個月,惟以 1 次為限,展延期限屆滿時不論交辦總工程費是否已達契約總價百分之八十,應即停止交辦。
7.因本案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族區,依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之一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分兩階段辦理。第一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二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8.開標時間:114年10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參加價格標開標時,請攜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如由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應攜帶代理人證明或授權書。
9.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或第 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
10.電力通信處檢舉電話:02-23667370、傳真:02-23658907。
11.疑義、異議受理單位:電力通信處電話:02-23667660,傳真 :02-23658907,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6樓。規範疑義受理部門:台北通信區 電話:02-2366-8518。
12.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因颱風假停止上班,以次一辦公日同一時間代之。
13.本案不含營業稅之金額為:採購金額1,360,000元及預算金額1,360,000元。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通信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