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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限未屆滿時
(一) 各廠商累計實際住宿金額之合計,達合計契約總金額時,契約即自動終止。(二) 個別廠商實際執行之金額超過其個別契約總金額,但各廠商累計實際住宿金額合計未達合計契約總金額時,甲方得基於以實住實算為計價基礎,俟實際需要辦理個別廠商契約變更以利繼續執行本採購案。(詳採購範書肆、履約期限二、契約期限未屆滿時之相關規定事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金馬路二段643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至供應組事務課領取,發售費用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金馬路二段643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106年8月31日止,餘詳採購範書肆、履約期限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據本公司制定標準範本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營業稅繳稅證明。
3.最近一年之有效消防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印本(須於影印本上加註與正本相同)。
4.最近一年之有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書影印本(須於影印本上加註與正本相同),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影印內政部營建署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5.最近一年之有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影印本(須於影印本上加註與正本相同)。
6.供住宿之旅館至大修工作地點上、下班行車時間須在50分鐘以內(註一)
7.投標廠商投標時應填妥並檢附附表一。
(註一)住宿之旅館至大修工作地點里程及上、下班行車時間,以甲方審查小組前往各旅館丈量實際里程及上、下班行車時間維依據。
※營利事業登記證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已不得作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放入標封內作為證明文件或未附證明文件,則標單無效。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總需求數量A級50間(3400人日)、B級4間(260人日),已決標數量A級45間(3060人日)、B級4間(260人日),本次公告招標數量為A級5間(340人日)。
3.本案總採購金額(不含稅)5,467,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5,467,000元。
本次採購金額(不含稅)505,03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505,030元。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至中分處辦公室事務課(彰化市金馬路二段六四三號)領取標單,如欲函索請附回郵信封(貼足郵資、整份文件重量約250公克)及「註明案號:542×××××××號」,並於信封外註明【索取標單】字樣。2.電子領標(自行下載招標文件)。
其他
1、投標標封應標示廠商名稱、地址(並請註明統一編號、聯絡電話)標的名稱及採購案號。
2、遇颱風等天災因素,致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標與開標。
3、暫停營業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4、本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資、規格標開標時間:民國105年3月11日 上午09時30分;價格標開標時間因機關須實地審查,將另外通知合格廠商參加。
5、開標時如合格廠商未到場,視同放棄優先減價比減價之權利。
※本案採購、預算、預計金額皆未含營業稅,投標廠商報價之標價金額應以未含營業稅填寫。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修護處中部分處(地址:500彰化市金馬路二段643號、電話:04-7363666、傳真:04-7363673)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