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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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施工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4臺中市和平區東關路1段25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詳招標文件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七、廠商資格之規定。
二、投標廠商、或其與分包廠商組合後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包括(一)及(二)兩項:
(一)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E601010電器承裝業」(應具有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
(二)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或「E604010機械安裝業」。
投標廠商至少應具有上述(一)或(二)項證明文件,其餘不足部分得由分包廠商代之。
三、投標廠商、或其與分包廠商組合後,應包括(一)及(二)兩項,並須檢附結案證明文件或驗收紀錄等佐證資料:
(一)走行式防洪閘門(含防水閘門)設備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二)雜項機電設備(電源、照明及插座、電纜托架及接地、通風、消防、電話、監視) 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可自承攬之各項工程組合而成,非限於單一工程之實績證明)。
四、訂有廠商信用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招標公告之採購金額、預算金額及預計金額均含營業稅。
二、(一)標單、(二)詳細價目表及其電子檔、(三)資源統計表及其電子檔,應置於本採購案之「價格封」。
二、廠商報價之有效期間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至開價格標日次日二十日止。投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
三、本工程採不分段開標。
四、本次更正招標公告僅變動截止投標日日期及開標日日期,餘無變動。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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