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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2號(開標室)
履約期限
本工程應自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曆天內開工,自開工日起210日曆天內完成全部工程、清理配合工作及使照掛件,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表。請詳特訂條款5.工程期限。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台灣電力公司工程採購承攬契約標準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乙、丙等綜合營造業。
(二)1. 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
2. 本工程不允許共同投標。
3. 經濟部98 年4 月2 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 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 年4 月13 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我國投標廠商不得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我國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另我國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以列印資料代之。
4. 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惟台電公司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日之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餘詳本工程投標須知七。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案招標文件「詳細價目表」及「工程圖樣」部分內容更改,請詳更正文件-01。
2、原截標日期為112年6月12日17時0分,延至112年6月17日17時0分。
3、原開標日期為112年6月13日10時30分,延至112年6月19日10時30分。
4、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2年8月3日止,延長至少須至112年8月9日止。
5、本案更正文件-01於公告日起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下載領取。
6、餘詳本案原招標文件規定。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施工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