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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區景隆街22號(開標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甲方書面通知乙方開工日起120日曆天內。(另詳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標準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資格符合下述任一條件即可:1.政府登記合格之甲、乙、丙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2.「營建鑽探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61) 3.依法登記執業之土木、大地、水土保持或應用地質技師事務所或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含土木、大地、水土保持或應用地質科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現場鑽探工作施工廠商應符合營造業法規定,如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將該工作分包,投標時應檢附分包廠商領有營造業或營建鑽探工程專業營造業登記證文件。)
(二)基本資格及其他證明文件:
1.甲、乙、丙等綜合營造業: (1)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影本(2)投標廠商納稅證明(3)聲明書、切結書1及2。
2.「營建鑽探工程」專業營造業: (1)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影本(2)投標廠商納稅證明(3)聲明書、切結書1及2。
3.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1)主管機關核發之技師執業執照影本(2)執業所得納稅證明(3)現場鑽探工作如分包符合營建業法之施工廠商,應提送分包廠商合作意願書以及分包廠商之營造業或營建鑽探工程專業營造業登記證文件(4)聲明書、切結書1及2。
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主管機關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2)投標廠商納稅證明(3)(4)同3.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3)(4)。
(三)餘詳本案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更正修正招標文件「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及「廠商投標須知附件4.授權書」,請詳更正公告文件-01。
2.本案更正公告文件-01於公告日起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
3.餘詳本案原招標文件規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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