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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經雙方同意得以原契約條件續約1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2號台電綜合施工處(開標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臨場健康服務特約醫護人員委任契約書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領有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且營業項目應與本採購案標的相關之廠商,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招標文件規定之醫護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1)醫師符合以下條件: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或經勞動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訓練」合格證書。
(2)護理人員符合以下條件:
(2-1)高中職(含)以上畢業,具護士或護理師證照。
(2-2)接受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訓練合格取得證書者。
4.餘詳本案廠商投標須知六十四、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案辦理第2次招標公告,依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本次開標得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上述公告之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不含加值型營業稅預算金額新臺幣335,238元及採購金額為新臺幣670,476元。
二、本公司保留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履約期間屆滿前,如機關認定得標廠商履約情形良好,經雙方同意後依原有採購之合約條件及原契約價格續約1年,並以1次為限。故本標案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加計後續擴充之採購金額為新臺幣670,476元(不含加值型營業稅)。
三、本案廠商投標標價以不含加值型營業稅金額為準(含乙方負擔繳納之所有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費用),標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335,238(不加值型含營業稅),視為無效標。
四、決標金額為不含加值型營業稅,依法令規定免徵營業稅之投標廠商,視同包含營業稅辦理比減價格,惟仍以未稅金額決標。
五、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六、本案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
七、 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其他
一、投標廠商標函應於110年11月8日17時前寄達或專人送達臺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2號工務組,逾期無效。開標時未到現場廠商視同放棄優先減價、比價之權利。
二、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所定之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三、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所定之開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同時定有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者,若截止投標時間遇停止辦公而延期時,其開標時間按二者之相隔時間順延之。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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