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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透過本園區之設置,進行長期試驗以收集相關工程參數與經濟效能等資訊,用以評估台電公司火力電廠未來設置大型二氧化碳捕集與封存設施之技術與投資風險。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之次日起10日曆天內開工及特訂條款5.工程期限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台電公司統包工程採購承攬契約標準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一般規定:1.本工程不允許共同投標。2.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 號公告:「…」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另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以列印之資料代之。(二)投標廠商基本資格:1.投標廠商應具有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2.投標廠商及其分包廠商組合後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下述(1)及(2)項:(1)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2)我國政府核准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3.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檢附符合上述基本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含分包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分包商合作意願書(未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視為標單無效)。4.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本公司同意者為限。…餘詳本統包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七、廠商資格。
附加說明
⼀、本案招標文件「統包工程採購承攬契約」部分內容更改,請詳更正文件-01。
⼆、本案更正文件-01於公告日起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下載領取。
三、餘詳本案原招標文件規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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