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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採工程會範本,經本公司權責主管核定之財物採購標準契約條款辦理。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因係財物類,未訂定物價調整之事項。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 國內廠商: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惟本公司如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2) 外國廠商:如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本案不含稅金額如下:預算金額:467,000,000元,採購金額:467,000,000元。
2、第10項次為2026/11/30,第20項次為甲方通知之次日起90日內,第30項次為安裝15日前由甲方通知,第40項次為2027/7/31,第50項次為甲方通知之次日起90日內,第60項次為安裝15日前由甲方通知,第70項次為2027/7/31,第80項次為甲方通知之次日起90日內,第90項次為安裝15日前由甲方通知,
第100項次為2027/7/31,第110項次為甲方通知之次日起90日內,第120項次為安裝15日前由甲方通知,第130項次為2027/7/31,第140項次為甲方通知之次日起90日內,第150項次為安裝15日前由甲方通知,第160項次為2026/11/30,第170項次為甲方通知之次日起90日內,第180項次為安裝15日前由甲方通知,第190項次為2027/5/31,第200項次為甲方通知之次日起90日內,第210項次為安裝15日前由甲方通知,第220項次為2026/9/30,第230項次為甲方通知之次日起90日內,第240項次為安裝15日前由甲方通知,第250項次為2027/1/31,第260項次為甲方通知之次日起90日內,第270項次為安裝15日前由甲方通知,詳變技字第114-021號161kV/33kV並聯電抗器交貨明細表。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161/33kV並聯電抗器(購置暨安裝)-I組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30,754,883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