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957605@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採工程會範本,經本公司權責主管核定之財物採購標準契約條款辦理。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需具有「工廠登記證」及「製造或承作能力之證明文件」。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其他: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本案不含稅金額如下:全案預算金額:100,000,000元,全案採購金額:100,000,000元,A組預算金額:48,979,592元,B組預算金額:30,612,245元,C組預算金額:20,408,163元。
2、本案履約期限:第10項次為甲方圖審核備後次日起120日內報驗,第20項次為15天前由甲方通知安裝,第30項次為甲方圖審核備後次日起75日內報驗,第40項次為15天前由甲方通知安裝,第50項次為甲方圖審核備後次日起120日內報驗,第60項次為15天前由甲方通知安裝,第70項次為甲方圖審核備後次日起75日內報驗,第80項次為15天前由甲方通知安裝,第90項次為甲方圖審核備後次日起75日內報驗,第100項次為15天前由甲方通知安裝,第110項次為甲方圖審核備後次日起75日內報驗,第120項次為15天前由甲方通知安裝,第130項次為甲方圖審核備後次日起75日內報驗,第140項次為15天前由甲方通知安裝,詳變技字第113-041號電纜托架組交貨明細表。
3、廠商投標資格:廠商需具有「工廠登記證」及「製造或承作能力之證明文件」。
4、廠商投標時請提供電子領標憑據並加蓋大小章,以供查驗。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21,428,571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