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電子郵件信箱
u746127@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工程係「變電所改建二期專案計畫」工程項目,為國家重大建設,完工後可有效改善羅東地區供電吃緊之問題。
採統包搭配最有利標決標,經評選選出優質的廠商,廠商可於服務建議書中提出新技術、新材料或新工法,以降低對環境之影響及衝擊。採最有利標者,投標廠商為提高得標機會,於備標階段已開始規劃最佳的技術及施工方式,不會有最低價搶標,僅以成本為考量之心態。
以最有利標方式採購時,本工程可獲得優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成果,有助國內營造廠商提升相關技術及品質,亦對機關執行本工程較有利,整體之技術亦將獲得提升。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牯嶺街73號副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標函應於截標時間之前寄達、送達本處守衛室,逾期無效。
3.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本公司制訂標準規範辦理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投標應結合必要分包廠商參與投標。本工程不允許中國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二、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已與我國簽署政府採購協定締約國之廠商參與投標或作為分包廠商。外國廠商如為主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或報備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三、投標廠商為國內廠商者,應為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並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含經濟部商業司所編定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E101011) ,並加入營造業公會(應提出當年度營造業公會之公會會員證)。
四、餘請詳本工程投標須知七、廠商資格 內容。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廠商僅需符合上述基本資格即具備履約能力,免再訂定特定資格。
押標金
如以現金或電匯繳納請擇下列二帳戶之一交付款項:
A‧收款銀行:臺灣銀行(銀行代碼:004)公館分行 收款帳戶:9304-6541451056 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B‧收款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銀行代碼:050)營業部 收款帳戶:8278-6541451056 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餘請詳閱投標須知十一、內容。
工程期限
第1期:790日曆天。
第2期:30日曆天。
第3期:40日曆天。
其他
1.餘請廠商自行詳閱圖說及附件內容。
2.開標日如逢天災等不定期放假時,順延至次上班日舉行。
3.本處政風組電話:02-23418269。
4.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子郵件信箱:ps.unit@moea.gov.tw。
5.電子領標廠商以書面投標或電子投標時,均應檢附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 條第 1 項規定,不予決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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