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電子郵件信箱
u701932@taipower.com.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減服務項目、人數及內容之權利,契約到期後在招標機關新約尚未簽定完成時,招標機關得依實際需用情形通知得標廠商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惟最長以3個月為限,並不得逾契約總金額20 %(不含營業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本採購屬巨額採購,為使廠商保證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而需繳納。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因屬巨額採購,為使廠商保證依決標完成簽約及順利履約而需繳納。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本公司制定之標準規範契約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及應具之證明文件:
⒈基本資格: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⑴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技術顧問機構且領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者(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中含「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
⑵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之營業項目中含「其他工商服務(IZ99990)」之廠商。
⑶以「合作社」組織參與投標之廠商,除需符合⑴項或⑵項規定之一者外,應符合內政部91年12月16日台內中社字第0910005581號函解釋範圍,並依法負擔派遣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保局專戶薪資6%之勞退提撥金【其投保薪資等級不得低於每月之應領薪(工)資金額】,得標後依法履行相關勞工權益保障事項。
⒉證件繳驗: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證件以書面方式繳驗,投標廠商應將下列各項證件影本裝入資格封內。證件包括如下:
⑴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或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登記證明文件,若為合作社則須提供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章程及登記證。
⑵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
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144,686,026元;預算金額(不含稅)120,571,688元。
3、收受投標文件地點:標函應於截標時間之前寄達、送達本處守衛室,逾期無效。
4、押標金:票據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現金繳納者請匯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公館分行」帳戶,帳號:93046541000017或收款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營業部」帳戶帳號:82786541000017 。
5、餘請廠商自行詳閱圖說及附件內容。
6、開標日如逢天災等不定期放假時, 順延至次上班日舉行 。
7、本處政風組電話:02-23418269。
8、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子郵件信箱:ps.unit@moea.gov.tw。
9、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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