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電子郵件信箱
u701932@taipower.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標函應於截標時間之前寄達、送達本處守衛室,逾期無效。
2.
履約期限
一~三期各為60、180、60日曆天,其餘請詳閱特別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本處自訂標準契約執行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之公司登記證明書所營事業或營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至少應包
括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下列兩項之一:
(1) I101061 工程技術顧問業。
(2) CA02010 金屬建築結構及組件製造業。
2.投標廠商及其分包商之投標組合,應提出曾完成下列二項證明文件:
(1) 鋼結構構造物設計。
(2) 69 kV(含)以上鐵塔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
3.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所提出業主或業主代表所出具之外國承做能力證明
文件或其他外國相關證明文件,除該國政府核發者外,應經當地相關機構
或組織公證或認證。以外文書寫者,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4.投標廠商應提出至少具有本款2.所列證明文件之一,其他不足部分得由分
包商補足。上述證明文件得為完成契約證明或完工驗收證明或完工證明文
件。
5.投標廠商及其分包廠商組合後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
目應包括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為:
(1) I101061 工程技術顧問業。
(2) CA02010 金屬建築結構及組件製造業。
等以上2 項營業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押標金
票據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現金繳納者請匯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公館分行」帳戶,帳號:93046540600002,餘請詳閱投標須知五、內容。
其他
1.餘請廠商自行詳閱圖說及附件內容。
2.開標日如逢天災等不定期放假時,順延至次上班日舉行。
3.上述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
4.本處政風組電話:02-23418269。
5.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子郵件信箱:ps.unit@moea.gov.tw。
6.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7.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34,00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34,000,000元。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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