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招標程序:李佳容,07-3676834/技術規範:王小姐,07-3676781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總務組
聯絡人
招標程序:李佳容,07-3676834/技術規範:王小姐,07-3676781
電子郵件信箱
u786246@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696萬元整(票據受款人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處5F總務組收發處(811高雄市楠梓區旗楠路93號)
履約期限
第一工期~第五期各35、30、210、30、30日曆天...(詳投標須知第四條、工程期限規定)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本公司訂定之標準契約範本(係參照⼯程會範本訂定)辦理。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具下列資格(1,2項擇⼀),並都請檢附信⽤證明。:
1.中華⺠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2.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須包含:地下管線工程項目(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
3.廠商信⽤之證明須檢附「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融機構於截⽌投標⽇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及「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投標廠商聲明書
2. 切結書(廠商應負之刑事、⺠事與⾏政責任)
3.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4. 領標電⼦憑據書⾯明細
(完整內容請詳投標須知第七條、廠商資格及第⼗四條、證件繳驗及發還之規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及「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檢附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詳投標須知十四.(一).10)。*
其他:履約期限
第一工期~第五期各35、30、210、30、30日曆天...(詳投標須知第四條、工程期限及投標須知補充規定1.工程期限)
其他:預算⾦額
新台幣199,000,000元(含稅)。
其他:⼯程地點
臺南市將軍區口寮段 172-3地號。
其他:購領招標文件⽅式
採電⼦領標:請逕⾄「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
購買並下載招標文件電⼦檔(招標文件費新臺幣100元)。
⼀.押標⾦之票據受款⼈請載明為「台灣電⼒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程處南區施⼯處」,投標廠商以銀⾏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狀、銀⾏之書⾯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繳納押標⾦者,其有效期應依本⼯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
⼆.截、開標⽇如逢颱風等突發事故停⽌辦公時,則以次⼀辦公⽇之同⼀時間代之。
三. 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其他:檢舉受理單位補充
*本處政風組:電話07-3676723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