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總務組
電子郵件信箱
u949673@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開標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旗楠路93號(三樓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2萬元整(以招標機關為受款人)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旗楠路93號(5F總務組收發室)
履約期限
須於訂約日之次日起第10日曆天開工。本工程分六期施工,第一期:30日曆天、第二期:30日曆天、第三期:45日曆天...【詳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第一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訂定之標準契約範本(係參照工程會範本訂定)辦理。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廠商資格:
1. 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 甲、乙、丙及土木包工業(資本額須增資至100萬元以上者) 等綜合營造業。
2. 廠商信用之證明須檢附「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及「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
二、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押標金或憑據
2. 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與標單相同印章)
3. 切結書(廠商應負之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
4.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5. 本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完整內容請詳投標須知第七條、廠商資格及第十四條、證件繳驗及發還之規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須檢附「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及「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
其他:履約期限
須於訂約日之次日起第10日曆天開工。本工程分六期施工,第一期:30日曆天、第二期:30日曆天、第三期:45日曆天、第四期:30日曆天、第五期:45日曆天、第六期:30日曆天。【詳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第一條】
其他:購領招標文件方式
採電子領標:投標廠商可逕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之「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 web.pcc.gov.tw /)購買並下載本招標文件電子檔。(招標文件費新臺幣100元)。
一.押標金之票據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投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 者,其有效期應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
二.截、開標日如逢颱風等突發事故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三. 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