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電子郵件信箱
u949673@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1萬元整(票據受款人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150日曆天(詳「161kV交連PE電纜用鐵質卷筒規範」說明第七節交貨期限)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訂定之標準契約範本(係參照工程會範本訂定)辦理。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應附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詳財物採購投標須知4.7.1】(※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二、需提出具有承製161kV交連PE 電纜用鐵質卷筒實績證明,以下證明擇一許可。
(一) 本公司161kV交連PE 電纜用鐵質卷筒製造驗收證明或報銷證明。
(二) 承攬製造本公司161kV交連PE 電纜廠商之161kV交連PE 電纜用鐵質卷筒製造驗收證明或報銷證明。
(三) 承攬製造本公司161kV交連PE 電纜驗收證明或報銷證明。
(四) 承攬製造國內電纜廠商161kV交連PE 電纜用鐵質卷筒驗收證明或報銷證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需提出具有承製161kV交連PE 電纜用鐵質卷筒實績證明,以下證明擇一許可。
(一) 本公司161kV交連PE 電纜用鐵質卷筒製造驗收證明或報銷證明。
(二) 承攬製造本公司161kV交連PE 電纜廠商之161kV交連PE 電纜用鐵質卷筒製造驗收證明或報銷證明。
(三) 承攬製造本公司161kV交連PE 電纜驗收證明或報銷證明。
(四) 承攬製造國內電纜廠商161kV交連PE 電纜用鐵質卷筒驗收證明或報銷證明。
其他:履約地點
(1)本公司中區施工處新伯公倉庫x 8軸(台中市東勢區新城街286號)。
(2)本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鹽水倉庫x 16軸(台南市鹽水區忠義段275地號)。
(3)本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仁武倉庫x 5軸(高雄市仁武區水管路三段719號)。
(4)本公司南區施工處仁武倉庫x 3軸(高雄市仁武區水管路三段719號)。
(5)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x 4軸(台南市關廟區中山路二段249號)。
其他: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150日曆天(詳「161kV交連PE電纜用鐵質卷筒規範」說明第七節交貨期限)
其他:預算金額
新台幣9,000,000元(未稅)、新台幣9,450,000元(含稅)
其他:其他內容
一.押標金之票據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投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應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
二.截、開標日如逢颱風等突發事故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三. 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其他:檢舉受理單位補充
*本處政風組:電話07-3676723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