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電子郵件信箱
u786246@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工程為提供楠梓園區穩定供電,因應台積電公司規劃雄積三、四廠之新建廠房用電需求,本工程預計自高雄E/S初期以161kV供電,終期以345kV引接至高煉E/S改切換雄積三、四供電,加入系統完成後可提供更穩定、可靠及充裕之電力。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3,750萬元整(票據受款人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旗楠路93號(本處總務組收發處)
履約期限
第一期:540日曆天,第二期:500日曆天,第三期:30日曆天。 (詳投標須知第四條:工程期限)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訂定之標準契約範本(係參照工程會範本訂定)辦理。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為簡略資格摘要,完整資格內容詳投標須知第七條、廠商資格規定以及第十四條、證件繳納及發還之規定
1.單獨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簡略):
(1)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並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營造業公會(應提出當年度營造業公會之公會會員證)
(3)信用證明文件
2.單獨投標之必要分包廠商資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須檢附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土木(或結構)技師及大地(或應用地質)技師等二科別技師資格之政府登記證照或證明文件。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且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者( I101061)。
(2)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應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登記有案且領有執業執照並依法參加技師公會之土木(或結構)技師及大地(或應用地質)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完整資格內容詳投標須知第七條、廠商資格規定以及第十四條、證件繳納及發還之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A.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B.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詳投標須知第七條、廠商資格規定)
購領招標文件方式
採電子領標:請逕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購買並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招標文件費新臺幣300元)。
其他內容
一.押標金之票據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投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應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
二.截、開標日如逢颱風等突發事故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三. 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檢舉受理單位補充
*本處政風組:電話07-3676723
113.6.27更正事項
1.更正統包工程採購招標文件目錄,更正內容為新增7.11「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
2.投標文件新增「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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