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561000033 已決標公告

111年度技術類勞務工作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宜興實業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92,624,200
原始預算
$ 93,080,000
底價金額
$ 92,624,2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機關代碼 3.13.32.16.2
標的分類 勞務類 522 - 土木工程施工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王一晴
聯絡電話 (07)3676934
機關代碼 3.13.32.16.2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機關地址 811高雄市楠梓區旗楠路93號
聯絡人 王一晴
聯絡電話 (07)3676934
傳真號碼 (07)3676794
電子郵件信箱 u957858@taipower.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減服務項目、人數及內容之權利,契約到期後在招標機關新約尚未簽定完成時,招標機關得依實際需用情形通知得標廠商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惟最長以3個月為限,並不得逾契約總金額20%(不含營業稅)。(詳投標須知第五十條規定)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0/12/2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1/06 09:00
開標時間 111/01/06 09:30
開標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旗楠路93號3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00萬元整(以招標機關為受款人)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為巨額採購,為防止廠商能確實訂約。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並做為違約相關賠償之用。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旗楠路93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1年3月1日至112年2月28日止。(詳契約第七條、履約期限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資格及應具之證明文件: ⒈基本資格: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⑴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技術顧問機構且領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者(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中含「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 ⑵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之營業項目中含「其他工商服務(IZ99990)」之廠商。 ...(詳投標須知第五十三條規定) ⒉證件繳驗: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證件以書面方式繳驗,投標廠商應將下列各項證件影本裝入資格封內。證件包括如下: ⑴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或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登記證明文件,若為合作社則須提供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章程及登記證。 ⑵納稅證明...(詳投標須知第五十三條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採購金額 新台幣11,170萬元(含稅,含後續擴充金額)。
工作地點 本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之辦公室及所轄各地區駐地、檢驗站( 包含苗栗縣、嘉義縣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市、台東縣市、金門縣、澎湖縣)或甲方指定之地點。
購領招標文件方式 採電子領標:請逕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購買並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招標文件費新臺幣150元)。
其他內容 一.押標金之票據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投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應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 二.截、開標日如逢颱風等突發事故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三. 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檢舉受理單位補充 *本處政風組:電話07-3676723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32.16.2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王一晴
聯絡電話
(07)3676934
機關代碼
3.13.32.16.2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機關地址
811高雄市楠梓區旗楠路93號
聯絡人
王一晴
聯絡電話
(07)3676934
傳真號碼
(07)3676794
電子郵件信箱
u957858@taipower.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減服務項目、人數及內容之權利,契約到期後在招標機關新約尚未簽定完成時,招標機關得依實際需用情形通知得標廠商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惟最長以3個月為限,並不得逾契約總金額20%(不含營業稅)。(詳投標須知第五十條規定)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0/12/2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1/06 09:00
開標時間
111/01/06 09:30
開標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旗楠路93號3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00萬元整(以招標機關為受款人)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為巨額採購,為防止廠商能確實訂約。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並做為違約相關賠償之用。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旗楠路93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1年3月1日至112年2月28日止。(詳契約第七條、履約期限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資格及應具之證明文件: ⒈基本資格: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⑴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技術顧問機構且領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者(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中含「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 ⑵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之營業項目中含「其他工商服務(IZ99990)」之廠商。 ...(詳投標須知第五十三條規定) ⒉證件繳驗: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證件以書面方式繳驗,投標廠商應將下列各項證件影本裝入資格封內。證件包括如下: ⑴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或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登記證明文件,若為合作社則須提供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章程及登記證。 ⑵納稅證明...(詳投標須知第五十三條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採購金額
新台幣11,170萬元(含稅,含後續擴充金額)。
工作地點
本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之辦公室及所轄各地區駐地、檢驗站( 包含苗栗縣、嘉義縣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市、台東縣市、金門縣、澎湖縣)或甲方指定之地點。
購領招標文件方式
採電子領標:請逕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購買並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招標文件費新臺幣150元)。
其他內容
一.押標金之票據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投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應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 二.截、開標日如逢颱風等突發事故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三. 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檢舉受理單位補充
*本處政風組:電話07-3676723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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