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403547@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09號守衛室
履約期限
第一工期:由甲方通知開工,開工日起 30 日曆天內完成......餘詳本工程特訂規定。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本工程接受我國及條約協定與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投標。
2.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
3.本工程僅允許單獨投標,不允許共同投標。
4.投標廠商所提出之實績證明文件應為採購機關(構)或原始訂作人或其授權人出具之完成實績證明文件或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外國相關實績證明文件均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5.投標廠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應為E601010(或原E601011)電器承裝業(應為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
6.投標廠商具有161kV(含)以上架空輸電線路之延緊線施工承做能力之證明(如實績或輸電架空線路裝修乙級技術士證照等)。
7.投標廠商以電器承裝業資格參與投標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登記,並加入相關工業同業公會始得投標。
8.需檢附信用證明
餘詳本工程特訂規定四、投標廠商資格規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具有161kV(含)以上架空輸電線路之延緊線施工承做能力之證明(如實績或輸電架空線路裝修乙級技術士證照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無退票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惟本公司如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外國投標廠商須自以下二項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
A.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B.金融機
其他:押標⾦及繳納⽅式
:新臺幣312萬元整【廠商以⾦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票、保付⽀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請載明為「台灣電⼒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程處中區施⼯處」;以銀⾏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狀、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銀⾏之書⾯連帶保證繳納押標⾦者,其有效期⾄少須⾄114年12⽉13⽇⽌,並應依本⼯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延⻑之,詳投標須知第⼗⼀點、押標⾦】。
1.開標日適逢天災等不定期放假時,依政府採購法招標期限標準辦理。
2.本招標文件規定如與政府採購法牴觸,一律以該法及相關規定為準。
3.本處廉政專線04-25202886。
4.工程地點:新竹縣市
5.上述金額均含稅。
6. 不含稅金額如下:
採購金額:74,285,714元
預算金額:74,285,714元
7.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請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