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電子郵件信箱
u575694@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開標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09號(本處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09號(本處守衛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或營業登記項目包含防水專業工程或油漆工程業或防蝕、防銹工程業項目者,並檢附證明文件。
(二)、加入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之證明或依法應加入之其他公會之證明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第五次招標公告更正事項】:
1.增列2-2工作契約特訂規定,第二、(一)點,投標廠商資格。
2.修正2-2工作契約特訂規定,第三、四點條文內容。
3.修正刪除2-3廠商投標標價清單備註內容。
4.本次修正屬重大變更視同第一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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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押標金繳納及方式
: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5年1月18日 止,並應依投標須知之規定延長之。
其他:1.開標日適逢天災等不定期放假時依政府採購法招標期限標準辦理。2.本處廉政專線04-25202886。3.本招標文件規定如與政府採購法牴觸,一律以該法及相關規定為準。4.上述金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5.本案採購金額(不含加值型營業稅):新臺幣1,419,048元整;預算金額(不含加值型營業稅):新臺幣1,419,048元整。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