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電子郵件信箱
u075109@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09號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3個月內交車至本處(地址:台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09號),詳本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17.履約期限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規格比較表內容。
2.車輛型錄。
餘詳本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及採購規範。
其他:附加說明
第二次公告修正部分如下:
1.採購規範之三、1,三、2,四、,五、,六、,七、。
2.規格比較表之規範說明欄位。
以上請詳修正對照表。
因114年7月18日不予開標,114年8月13日開標仍須3家以上廠商才能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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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押標⾦及繳納⽅式
:新臺幣3萬元整【廠商以⾦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票、保付⽀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請載明為「台灣電⼒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程處中區施⼯處」;以銀⾏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狀、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銀⾏之書⾯連帶保證繳納押標⾦者,其有效期⾄少須⾄114年10⽉12⽇⽌,並應依本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之規定延⻑之,詳投標須知附加條款第8.投標文件有效期、第9.押標⾦及本財物採購投標須知暨契約條款5.4押標金有效期限及發還情形之5.4.1】。
1.開標⽇適逢天災等不定期放假時,依政府採購法招標期限標準辦理。
2.本處廉政專線04-25202886。
3.本招標文件規定如與政府採購法牴觸,⼀律以該法及相關規定為準。
4.上述⾦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
5.未含稅金額如下:
採購金額:6,000,000元
預算金額:6,000,000元
6.本案⼯程地點:臺中市豐原區。
7.電⼦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憑據書⾯明細。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