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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5,000,000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預期使用情形:鹿港S/S於民國15年加入系統,所內69kV線路單迴路並不符合「變電所裝置規則」,且104年及105年因颱風侵襲,造成所內停電且復電時程冗長,引發當地民眾極大不滿,另彰化縣政府及鹿港鎮公所大力推展觀光並積極爭取成立鹿港國家歷史風景區,改建為D/S後可有效提升當地用電可靠度,亦可融入當地環境需求,減少對景觀之衝擊並預留檔位供未來經濟發展所需。
2.效益分析:
(1)本工程需投入之人力、物力,可提供就業機會,所需器材,可培植國內工業、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2)變電所由屋外式改建為屋內式後,除可改善建築老舊、鳥獸蛇害與鹽霧害等維護困難外,並持續維持電力供電可靠穩定。另考量再生能源政策、智慧電網建構及多目標變電所等附加價值,已規劃預留檔位引接空間或土地空間等,將使變電所改建計畫效益極大化。
(3)配合腹地綠化及建物綠能化、設備新穎化,有效達成節能減碳之目標,配合區域經濟發展,變電所整所改建為屋內式,可降低電磁場及改善周圍景觀意象,並持續提供優質穩定之可靠電力,提升人民生活品質並強化產業競爭力。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開標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09號(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09號(守衛室)
履約期限
本工程分4期…詳本工程特訂規定第貳條&投標須知四、工程期限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並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及結合必要分包廠商參與投標。
2.餘詳本工程特訂規定第伍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本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並將履約能力納入評選項目,故不需另訂特定資格。
押標金及繳納方式
新台幣800萬元整【票據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1年10月5日止,並應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延長之,詳投標須知第十一條、押標金】。
其他:
1.開標日適逢天災等不定期放假時,依政府採購法招標期限標準辦理。
2.本招標文件規定如與政府採購法牴觸,一律以該法及相關規定為準。
3.本處廉政專線04-25202886。
4.上述金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
5.評選委員名單:林昌修、陳若華、陳佩瑜、李宙燁、黃俊龍、蔡英廷、才喬柏。
6.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295,238,095元;預算金額(不含稅):295,238,095元。
7.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請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8.本標案係重行招標,圖說內容不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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