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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09號(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09號(守衛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3)符合環保署(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設備審查技術規範)認證濾煙器製造商或代理商,且提供之濾煙器型號適用排氣量範圍應與本案車輛清冊排氣量相符,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經環保署(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設備審查技術規範)通過審驗濾煙器型號之核可公文。
2.自「環保署移動污染管制網」(https://mobile.epa.gov.tw/)「環保署核定濾煙器項目與金額」之「濾煙器型號」下載列印濾煙器型錄,濾煙器型號之匹配原則應與加裝車輛排氣量相符。
***餘詳投標須知附加條款***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更正事項:
一、「財物採購投標須知附加條款」32、(2)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2-2)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得為下列外國者:
(2-2-1)國家或地區名稱:應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之濾煙器原產地 (未列明者即不允許)
二、本次因修正部分圖說內容,故更改「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
**已電子領標之廠商請逕至「政府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更新之異動檔案。
其他:
1.開標日適逢天災等不定期放假時,依政府採購法招標期限標準辦理。
2.本招標文件規定如與政府採購法牴觸,一律以該法及相關規定為準。
3.本處廉政專線04-25202886。
4.上述金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
5.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38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380,000元。
6.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餘詳投標須知附加條款***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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