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電子郵件信箱
u160440@taipower.com.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到期後在甲方新約尚未簽訂完成時,乙方應續履行原約各項條款至新約簽訂完成止;惟最長以2個月為限,並不得逾契約總金額17%(不含營業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開標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09號(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09號(守衛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政府登記核准並持有公司或商業證明文件者,營業項目應列有『人力派遣業(IZ12010)或其他工商服務業 (IZ99990)』。
2.以「合作社」組織參與投標之廠商,營業登記項目除須符合前項規定外,並須符合內政部台內中社字第0910005581號函之規定。
3.餘詳投標須知第五十八條。
押標金繳納及方式
新台幣10萬元整【票據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07年2月11日止,並應依本投標須知之規定延長之,詳投標須知第三十一條及三十四條】。
其他:
(一)、上述金額均含稅。
(二)、本案預算金額不含稅為2,850,000,含稅為2,992,500元。採購金額:不含稅為3,325,000元,含稅為3,491,250元。
(三)、開標日適逢天災等不定期放假時,依政府採購法招標期限標準辦理。
(四)、本處廉政專線04-25202886。
(五)、本招標文件規定如與政府採購法牴觸,一律以該法及相關規定為準。
(六)、廠商投標標價清單為"未稅"。
【更正事項】補上傳文件「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廠商投標標價清單」及「每月薪資單價分析表」3項。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