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615308@taipower.com.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0,0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09號守衛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一)一般規定:
本工程僅接受我國或與我國已簽署「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之締約國廠商參與投標。
(二)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國內投標廠商應檢附:
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並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2)外國投標廠商應檢附:
a.我國政府合法登記為甲等綜合營造業之證明文件。
b.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上述1.(1) b.所列營業項目之相關性。
2.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國內投標廠商應檢附:
應提出當年度營造業公會之公會會員證。
(2)外國投標廠商應檢附:
外國廠商最遲應於得標後60天內提出加入我國營造公會之公會會員證(不得據此要求免計或展延工期),並提送台電公司備查;如未辦理完成,台電公司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廠商信用之證明。
(三)餘詳本工程特定規定二。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押標金及繳納方式
新台幣600萬元整【票據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05年12月26日止,並應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延長之,詳投標須知十一、押標金】。
其他:
1.開標日適逢天災等不定期放假時依政府採購法招標期限標準辦理。
2.本處廉政專線04-25202886。
3.本招標文件規定如與政府採購法牴觸,一律以該法及相關規定為準。
4.上述金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