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550551011 已決標公告

苗栗P/S第二期改建工程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登威營造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09,380,000
原始預算
$ 231,000,000
底價金額
$ 223,335,000
決標折數
93.75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機關代碼 3.13.32.16.1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4 - 電力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黃惠絹
聯絡電話 (04)25211512
機關代碼 3.13.32.16.1
單位名稱 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機關地址 420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09號
聯絡人 黃惠絹
聯絡電話 (04)25211512
傳真號碼 (04)25291281
電子郵件信箱 u615308@taipower.com.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0,000,000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09/2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10/26 08:30
開標時間 105/10/26 10:00
開標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09號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600萬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09號守衛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苗栗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投標須知四、工程期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一)一般規定: 本工程僅接受我國或與我國已簽署「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之締約國廠商參與投標。 (二)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國內投標廠商應檢附: 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並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2)外國投標廠商應檢附: a.我國政府合法登記為甲等綜合營造業之證明文件。 b.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上述1.(1) b.所列營業項目之相關性。 2.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國內投標廠商應檢附: 應提出當年度營造業公會之公會會員證。 (2)外國投標廠商應檢附: 外國廠商最遲應於得標後60天內提出加入我國營造公會之公會會員證(不得據此要求免計或展延工期),並提送台電公司備查;如未辦理完成,台電公司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廠商信用之證明。 (三)餘詳本工程特定規定二。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經評估不需訂定
押標金及繳納方式 新台幣600萬元整【票據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05年12月26日止,並應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延長之,詳投標須知十一、押標金】。 其他: 1.開標日適逢天災等不定期放假時依政府採購法招標期限標準辦理。 2.本處廉政專線04-25202886。 3.本招標文件規定如與政府採購法牴觸,一律以該法及相關規定為準。 4.上述金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0/26 08:3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32.16.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黃惠絹
聯絡電話
(04)25211512
機關代碼
3.13.32.16.1
單位名稱
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機關地址
420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09號
聯絡人
黃惠絹
聯絡電話
(04)25211512
傳真號碼
(04)25291281
電子郵件信箱
u615308@taipower.com.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0,000,000元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09/2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10/26 08:30
開標時間
105/10/26 10:00
開標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09號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600萬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09號守衛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苗栗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投標須知四、工程期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一)一般規定: 本工程僅接受我國或與我國已簽署「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之締約國廠商參與投標。 (二)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國內投標廠商應檢附: 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並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2)外國投標廠商應檢附: a.我國政府合法登記為甲等綜合營造業之證明文件。 b.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上述1.(1) b.所列營業項目之相關性。 2.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國內投標廠商應檢附: 應提出當年度營造業公會之公會會員證。 (2)外國投標廠商應檢附: 外國廠商最遲應於得標後60天內提出加入我國營造公會之公會會員證(不得據此要求免計或展延工期),並提送台電公司備查;如未辦理完成,台電公司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廠商信用之證明。 (三)餘詳本工程特定規定二。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經評估不需訂定
押標金及繳納方式
新台幣600萬元整【票據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05年12月26日止,並應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延長之,詳投標須知十一、押標金】。 其他: 1.開標日適逢天災等不定期放假時依政府採購法招標期限標準辦理。 2.本處廉政專線04-25202886。 3.本招標文件規定如與政府採購法牴觸,一律以該法及相關規定為準。 4.上述金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0/26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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