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075871@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39號(工管組)
付款方式
請繳存至臺灣銀行公館分行,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帳號:5811633490006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39號(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39號(大門收發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案所需技術層次高,具資格參與投標之廠商大部分為國外廠商,且廠商已慣於使用本公司多年來順應國際貿易契約條件所訂制之中/英文契約,若改用工程會所訂定之契約範本,恐影響國際廠商之投標意願。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說明:資格審查合格後於邀標階段提供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2.投標廠商(含分包廠商)須為GPA 締約國(或政治實體)司法管轄權下依法登記之公司。
3.投標廠商不得有任何“投標廠商聲明書”中所載依中華民國政府採購法不得參與中華民國政府採購案之情形。
4.投標廠商須具備下列履約能力:
a. 曾經設計、製造及供應氣渦輪發電機組。
b. 曾經設計及供應複循環發電機組。
註:上述廠商供應範圍至少須包含氣渦輪機及發電機、汽輪機與熱回收鍋爐。
c. 曾經安裝或組裝複循環發電機組。
5.所有投標廠商應符合上述第2項和第3項規定之資格預審條件,且符合上述第4項資格預審條件中任何項目之投標廠商,可與符合上述第4項資格預審條件中其餘項目之公司共組共同投標團隊。符合上述第4.a項資格預審條件之投標廠商為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
6.投標廠商符合上述第2、3、4項全部資格預審條件者可單獨投標。
7.資格預審條件第4.b項或第4.c項,投標廠商對其應符合之履約能力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註:除非經台電書面同意,投標廠商於資格標書所提報之分包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須具備下列履約能力:
a. 曾經設計、製造及供應氣渦輪發電機組。
b. 曾經設計及供應複循環發電機組。
註:上述廠商供應範圍至少須包含氣渦輪機及發電機、汽輪機與熱回收鍋爐。
c. 曾經安裝或組裝複循環發電機組。
須提供由先前使用者或客戶授權代表簽署之證明或信函,證明投標廠商符合上述資格預審條件。
附加說明
1.履約地點:臺中市龍井區。
2.上述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皆含稅。
預算金額未稅:NTD306,941,541,340元。
採購金額未稅:NTD306,941,541,340元。
單位容量預算金額未稅:59,027NTD/kW。
單位容量預算金額含稅:61,978NTD/kW。
3.廠商請求釋疑期限:115年5月21日下午5時0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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