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39號
電子郵件信箱
u687970@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得依原契約條件辦理後續擴充,增購116年度及117年度貼布採購需求。後續擴充期間以2年為限,金額上限為為新臺幣848,230元(含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3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39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年內,於每次接獲機關交貨通知單之次日起15個工作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本公司北區活動中心(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60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不採⽤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機關⾃辦採購,採⽤本公司財務採購標準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
(2)「公司證明證件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至少包括下列三項之一:
a.「F108031醫療器材批發業」。
b.「CF01011醫療器材製造業」。
c.「F208031醫療器材零售業」。
(3)販賣業醫療器材商許可證明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上述⾦額均含稅。
2.本案未稅⾦額如下:
採購⾦額:新台幣1,211,757元整。
預算⾦額:新台幣403,919元整。
3.履約保證金:20,000元整。
4.若以票據繳納,票據抬頭請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