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電子郵件信箱
u117135@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開標地點
828高雄市永安區興達路6號南部施工處3樓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000萬元整(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3年3月12日止)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8高雄市永安區興達路6號南部施工處供應組
履約期限
本工程分6個里程碑,並以整體工程開工日之次日起1470日曆天內完工(詳細規定請參閱特訂條款T.2)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另訂適用本公司之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一般規定及基本資格摘要:(詳細內容請參閱投標須知第7點規定)
1.本工程不允許共同投標。
2.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並為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3.應提出當年度營造業公會之公會會員證。
4.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二、特定資格:
1.投標廠商應檢附之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
自西元2013年1月1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完成抽水機房或含地下結構物之工程的實績,其含稅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7億元或含稅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9億元。
2.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財力證明:
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權益不低於新臺幣1億9,000萬元。
(2)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國內投標廠商: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日之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2)外國投標廠商:自以下二項擇一提出證明文件:
(a). 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
(b). 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國內投標廠商:應提出當年度營造業公會之公會會員證。
(2)外國投標廠商:外國廠商最遲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60日曆天內加入我國營造業公會(不得據此要求免計或展延工期),並將加入公會之證明文件提送招標機關備查;如未辦理完成,招標機關得以解除契約辦理,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押標金新臺幣5,000萬元整(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3年3月12日止)
1. 特定資格所稱實績,係指含完成「抽水機房或含地下結構物」之採購案契約總金額,並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2. 本工程工址位於高雄市小港區大林路3 號,大林發電廠周邊區域,投標廠商應自行實地勘查及掌握施工區及工址等範圍相關工程之執行情況,並慎重考量本工程施工所需臨時施工場地、施工通道、港區進出港申請及其工址鄰近關連工程影響等各項因素。
3. 本工程須配合大林發電廠燃氣機組更新改建計畫運轉發電時程,工期緊迫、不容有進度落後之情事,故於契約中另有訂定逾期罰則。
4. 投標廠商應衡量本工程工址海域每年十月至隔年三月屬東北季風期不利進行水下施工作業,本工程竣工期限等工期計算均已包含此期間海象環境因素,除一般條款F.11 條及特訂條款第E.4 條事由外,不得展延工期。
5. 本工程採最有利標方式評選決標廠商,投標廠商於「履約計畫書」中所提送並經甲方核定之人員組織架構、主要機具設備等,為得標後本工程執行之履約要件,投標廠商於得標後,須依甲方核定施工計畫時程如期動員至工區施作,未經甲方同意前,不得變更,否則視同違約,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除非廠商以施工效能優於原核定之施工內容,並經本公司事先審查核可,方得變更,且其衍生之相關費用增加、工期延誤等均由廠商自行負責。
6.乙方如有下列所述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工程承攬契約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1)未依甲方核定時程如期動員或擅自變更「履約計畫書」中所承諾事項。
(2)特訂條款T.2.2 節所訂各階段通水里程碑未達成,並經甲方限期改善仍無法達成者。
7. 本投標須知中「十二、投標」補正說明:本工程不允許電子投標,投標廠商應以書面投標,並將「履約計畫書」裝入規格封內。
8. 本投標須知中「十七、開標」補正說明:
修正/增補條款規定
資格標採取當場審查為原則,但特定資格較為複雜者本公司得攜回辦公場所日後審查,規格標採攜回辦公場所日後審查。
9. 本採購不適用本須知中「二十、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第(五)、(六)款之規定。
10.投標文件之澄清及補充:
(1)資格封文件:均不得澄清及補充。
(2)規格封文件: 除履約計畫書中人員組織架構、主要船機設備證明為不得澄清者外,其他得依甲方書面要求、投標廠商限期完成澄清或補充。
(3)投標文件澄清:投標文件如有需投標廠商說明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 條辦理。
(4)審標期間,除非甲方主動聯絡投標廠商要求補充資料或澄清,投標廠商不得藉任何方式與甲方聯繫或要求補充。
(5)本工程契約簽約前或執行期間,不論甲方等任何人之口頭承諾或言論均不影響投標須知或變更契約文件規定之條款及義務。
11.投標文件須以中文(正體字)為之,如所附證明文件或資料為外文者,均應附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且審標時以中文譯本為主。
12.外國廠商須以新臺幣報價,憑外國廠商在台營業代理人開具之中華民國統一發票領款,甲方核付(以新臺幣支付)至乙方所開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帳號。
13.押標金保證金須以新臺幣繳納,押標金受款人請填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14.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 年5 月30 日(90)工程企字第90020212 號令:不得使用採購法施行前財政部核准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及代替未符合採購法第36 條所定資格。
15.廠商依契約規定應辦理之保險契約如須變更或終止,應經工程主辦機關書面同意,未經工程主辦機關同意之變更或終止,視為無效。
16.本工程以後年度所需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 條規定辦理。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但不包括所失利益。
17.廠商投標前如有任何疑義,請洽本處工程主辦部門澄清或說明。
土木組 電話:(07)6912510 傳真:(07)6911539。
18.決標條件:環境影響評估未通過前暫緩決標。
19.決標後之施工條件:需特種建築物許可部分暫緩施工,其他經高雄市政府認定為非屬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者,可先行施工。
20.外國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60 日曆天內加入營造業公會,並將證明文件提送本公司備查,否則逾期每日罰款新台幣20,000 元,若逾30 日曆天仍未提送,本公司得以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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