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751053322 已決標公告

興達電廠燃氣機組更新改建計畫行政大樓、建廠辦公室、備勤宿舍 /餐廳新建工程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3,963,000,000
原始預算
$ 3,963,000,0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機關代碼 3.13.32.15.8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4 - 電力工程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吳威演
聯絡電話 (07)6912510#2932
機關代碼 3.13.32.15.8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機關地址 828高雄市永安區興達路6號
聯絡人 吳威演
聯絡電話 (07)6912510#2932
傳真號碼 (07)6911539
電子郵件信箱 u117135@taipower.com.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588,000,000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4/1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3,900元
系統使用費 390元
文件代收費 195元
總計 4,48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4/25 14:00
開標時間 113/04/26 10:00
開標地點 828高雄市永安區興達路6號南部施工處3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000萬元整(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3年11月21日止)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8高雄市永安區興達路6號南部施工處供應組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第一分項1560日曆天及第二分項480 日曆天均自本公司書面通知開工日起算(詳投標須知第4點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另訂適用本公司之採購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鋼筋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一般規定及基本資格摘要:(詳細內容請參閱投標須知第7點規定) 1.本工程不允許共同投標。 2.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並為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3.加入我國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4.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二、特定資格: 1.投標廠商應檢附之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 自西元2013年1月1日至截止投標日期間,曾完成至少一項下列國內、外建築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含稅)不低於新台幣13億元或累計契約金額(含稅)不低於新台幣33億元之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財力證明: 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權益不低於新臺幣3億3,000萬元。 (2)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國內投標廠商: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日之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2)外國投標廠商:自以下二項擇一提出證明文件: (a). 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b). 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國內投標廠商:加入我國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2)外國投標廠商:外國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60日曆天內加入營造業公會,並提送本公司備查;經催告仍未改善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4,000萬元整(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3年11月21日止) 1. 廠商報價前如有任何疑義,請洽本公司工程主辦部門詳加解釋。 2. 本工程以後年度所需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則終止本契約,並依承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辦理;如經部分刪減,則以工程變更並依承攬契約第十三條辦理。 3. 本工程不得採用採購法施行前財政部核淮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及代替未符合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資格。 4. 廠商繳納之押標金如係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時,其受款人務請載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如未依上述規定載明受款人名稱者,以致押標金退還廠商後,因背書問題遭金融機構質疑時,概由廠商自行處理。 5. 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除有特別規定外,每一廠商至多以三人出席為原則。 6. 除圖說已有註明試驗紀錄有效期限外,本工程須遵照一般條款J.2.(2).(B)之規定。 7. 本工程已預計人工、材料及匯率變動等因素,廠商於投標前應審慎考量以上因素並將其影響預估入報價成本內。除依「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辦理外,施工中承包商不得再以上述因素延誤為由申請延期及要求契約規定範圍以外之補償。 8. 本工程屋頂、外牆(含帷幕牆、預鑄PC版)、地下室牆面、浴廁、水箱等位置,承商需自工程驗收補修通知單內改正項目經複驗合格(如工程驗收無須改正時,以完成工程驗收紀錄)日起,提供五年之防水保固。 9. 本工程預算金額及廠商投標標價均含營業稅。 10.廠商依契約規定應辦理之保險契約如須變更或終止,應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未經本公司同意之變更或終止,無效。 11.乙方應於決標後,依甲方提供之承攬契約樣本印製 6 份(正本2份,副本 4 份),蓋用公司與負責人印章(公司大小章),以及加蓋騎縫章後送甲方。甲方收件並蓋用公司大小章及騎縫章後,交付正本乙份予乙方。乙方於收受雙方已完成用印之承攬契約正本後,應全份掃描為PDF電子檔送甲方存查。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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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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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威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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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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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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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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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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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117135@taipower.com.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588,000,000元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4/1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3,900元
系統使用費
390元
文件代收費
195元
總計
4,48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4/25 14:00
開標時間
113/04/26 10:00
開標地點
828高雄市永安區興達路6號南部施工處3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000萬元整(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3年11月21日止)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8高雄市永安區興達路6號南部施工處供應組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第一分項1560日曆天及第二分項480 日曆天均自本公司書面通知開工日起算(詳投標須知第4點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另訂適用本公司之採購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鋼筋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一般規定及基本資格摘要:(詳細內容請參閱投標須知第7點規定) 1.本工程不允許共同投標。 2.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並為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3.加入我國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4.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二、特定資格: 1.投標廠商應檢附之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 自西元2013年1月1日至截止投標日期間,曾完成至少一項下列國內、外建築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含稅)不低於新台幣13億元或累計契約金額(含稅)不低於新台幣33億元之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財力證明: 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權益不低於新臺幣3億3,000萬元。 (2)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國內投標廠商: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日之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2)外國投標廠商:自以下二項擇一提出證明文件: (a). 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b). 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國內投標廠商:加入我國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2)外國投標廠商:外國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60日曆天內加入營造業公會,並提送本公司備查;經催告仍未改善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4,000萬元整(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3年11月21日止) 1. 廠商報價前如有任何疑義,請洽本公司工程主辦部門詳加解釋。 2. 本工程以後年度所需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則終止本契約,並依承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辦理;如經部分刪減,則以工程變更並依承攬契約第十三條辦理。 3. 本工程不得採用採購法施行前財政部核淮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及代替未符合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資格。 4. 廠商繳納之押標金如係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時,其受款人務請載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如未依上述規定載明受款人名稱者,以致押標金退還廠商後,因背書問題遭金融機構質疑時,概由廠商自行處理。 5. 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除有特別規定外,每一廠商至多以三人出席為原則。 6. 除圖說已有註明試驗紀錄有效期限外,本工程須遵照一般條款J.2.(2).(B)之規定。 7. 本工程已預計人工、材料及匯率變動等因素,廠商於投標前應審慎考量以上因素並將其影響預估入報價成本內。除依「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辦理外,施工中承包商不得再以上述因素延誤為由申請延期及要求契約規定範圍以外之補償。 8. 本工程屋頂、外牆(含帷幕牆、預鑄PC版)、地下室牆面、浴廁、水箱等位置,承商需自工程驗收補修通知單內改正項目經複驗合格(如工程驗收無須改正時,以完成工程驗收紀錄)日起,提供五年之防水保固。 9. 本工程預算金額及廠商投標標價均含營業稅。 10.廠商依契約規定應辦理之保險契約如須變更或終止,應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未經本公司同意之變更或終止,無效。 11.乙方應於決標後,依甲方提供之承攬契約樣本印製 6 份(正本2份,副本 4 份),蓋用公司與負責人印章(公司大小章),以及加蓋騎縫章後送甲方。甲方收件並蓋用公司大小章及騎縫章後,交付正本乙份予乙方。乙方於收受雙方已完成用印之承攬契約正本後,應全份掃描為PDF電子檔送甲方存查。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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