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電子郵件信箱
u124139@taipower.com.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開標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大林路3號南部施工處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大林路3號南部施工處供應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另訂適用本公司之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 一般規定(詳本公告附加說明7.規定)
2.廠商基本資格:
(1)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等、乙等綜合營造業或內政部登記合格室內裝修業,其可承攬金額甲等、乙等綜合營造業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之規定。
(2) 加入營造業公會或室內設計裝修公會之證明。如會員證。
(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含「E101011綜合營造業」或「E801060室內裝修業」。
(4)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上述金額均含營業稅。
2.廠商標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標單無效。
3.台電公司廉政熱線:02-23667364。
4.發包單位政風電話及電子郵箱:(07) 8713935、d63963@taipower.com.tw
5.投標廠商繳納之押標金如係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時,其受款人務請載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如未依上述規定載明受款人名稱者,以致押標金退還廠商後,因背書問題遭金融機構質疑時,概由投標廠商自行處理。
6.履約期限:
第一分項工程-煤場大樓(5樓至7樓):本公司通知開工日次日起 120 日歷天內竣工。
第二分項工程-第一分項工程以外之工程均屬之(包含煤場大樓屋頂及1樓、既有H型辦公大樓及車庫司機室、供應組舊倉庫、供應組車輛工具間、停車場停車棚、球場等附屬設施):甲方通知開工日次日起 240 日歷天內竣工。
7.廠商資格摘要:
一般規定
(1)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廠商參與投標且不允許共同投標。
(2)廠商投標時提出基本資格之所有證明文件,如文件非以中文書寫者,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3)廠商屬綜合營造業者,依我國營造業法第4條規定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後,始得投標。室內裝修業應取得內政部登記合格室內裝修業。
(4)廠商不得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另可透過經濟部或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以列印資料代之。
(5)廠商之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列之項目。如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為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廠商自行將營業項目之相關性,製成對照表,並置於資格封內,本公司依規定認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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