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電子郵件信箱
u122034@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開標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大林路3號南部施工處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600萬元整(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09年3月16日止)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大林路3號供應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另訂適用本公司之採購契約。
巨額工程採購之決標原則是否已於招標前提報機關成立之採購審查小組審查
是
採最低標之理由
經採購審查小組依工程內容及屬性討論後決定之。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
A.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B.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詳附加說明第5點。
C.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詳附加說明第6點。
D. 廠商信用之證明:詳附加說明第7點。
2.特定資格
A.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財力證明:
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權益不低於新臺幣3,600萬元。
(2)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上述金額均含營業稅。
2.廠商標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標單無效。
3.台電公司廉政熱線:02-23667364。
4.發包單位政風電話及電子郵箱:(07) 8713935、d63963@taipower.com.tw
5.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國內投標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並依營造業法第4條規定領有登記書,該公司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外國投標廠商: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之證明文件,並依營造業法第4條規定,取得我國營造業登記證書,並於投標時檢附該登記證書影本,該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6.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國內投標廠商:應提出當年度營造業公會之公會會員證。
(2)外國投標廠商:外國廠商最遲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60日曆天內加入我國營造業公會(不得據此要求免計或展延工期),並將加入公會之證明文件提送招標機關備查;如未辦理完成,招標機關得以解除契約辦理,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7. 外國投標廠商:投標廠商須自以下二項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1). 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
(2). 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8.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締約國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7(ASTEP)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
9.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
10.本工程不允許共同投標。
11.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包括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以影本為原則。必要時,招標機關得要求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非以中文書寫者之資格證明文件,均須經當地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並另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中文譯本。但於我國辦理之中文譯本,得經我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不需經我國駐外代表館處驗證。
12.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提供資格文件及其所附報表文件中所載相關金額之幣別與招標文件規定不同時,其折算匯率依招標公告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為準,如無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則以外匯交易收盤現金賣出匯率代之。
13.投標廠商以綜合營造業資格參與投標者,應依我國營造業法第4條規定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公會後,始得投標。如為外國廠商投標時,無需檢附公會會員證,惟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60日曆天內加入我國營造業公會(不得據此要求免計或展延工期),並將加入公會之證明文件提送招標機關備查;如未辦理完成,招標機關得以解除契約辦理,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14.我國廠商之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項目。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為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請廠商自行提示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之營業項目之相關性,製成對照表,並置於資格封內,本公司將依工程會之規定認定。
15.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16.綜合營造業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之規定。
17.本工程廠商投標文件中如有依招標文件要求而須有中文譯本並經公證或認證者,其內容有誤時,以原文為準。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