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工處
電子郵件信箱
u157659@taipower.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工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8新北市貢寮區仁里里研海街6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圖說費新台幣320元正,欲購買書面招標文件者請先繳存至臺灣銀行公館分行第58116724900067號(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後憑繳款證明換領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3/09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8新北市貢寮區仁里里研海街62號
履約期限
自機關書面通知開工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其餘詳附加說
廠商資格摘要
1. 持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列有經濟部商業司編訂【公司行號營業項代碼表】之機械工程業(E604)及冷凍空調工程業(E602),並出具當年度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投標廠商未符合前項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
2. 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附加說明
1、決標原則: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標價偏低時,『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超過公告預算金額時標單無效。
2、投標廠商負責人應親自或授權人員出席開標,出席人員請攜帶身分證明證件供核對。被授權人員出席開標時,應提交「出席代表授權書」。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投標廠商或在場未攜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視同放棄優減及比減價之權利。
3、上述金額均含營業稅,幣值為新台幣。
4、押標金繳納方式依投標須知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07年2月15日止。
5、本工程期限:自機關書面通知開工日之次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內已交付之最後工作通知單所訂完工期限為竣工日或已達契約總金額時,或因政策變更致使預算不足,機關得以書面通知終止契約。
6、營利事業登記證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以其為證明文件,標單無效。
7、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親自領取:憑繳款證明在機關辦公時間向「台電龍門施工處工務組」(新北市貢寮區仁里里研海街62號)換領招標文件。
(2)、郵購領取:應檢附繳款證明及回件大型信封並填妥收信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附足回郵郵資190元(請勿粘貼),向「台電龍門施工處工務組」辦理,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以免因假日或郵局延誤而逾投標時效。
(3)、電子領標:本案已上「政府電子採購網」,可至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
8、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7年1月4日前(自公告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以書面逕送本處。
9、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子郵件檢舉信箱:ps.unit@moea.gov.tw。
10、法務部廉政署: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11、政風檢舉專線電話:(02)24902218、電子信箱:d67263@taipower.com.tw。
12、餘詳「投標須知」;本次係第2次公告招標,招標文件內容無異動,凡前次購買圖說廠商,可換領新投標文件;或逕至網站重新下載電子檔。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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